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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财产制与各种社会要素的互动最为明显,成为一个时代变迁和社会文化转型的晴雨表。从传统社会的“同居共财”到当今社会的“夫妻财产制”,我国家庭财产制日趋式微。在这个历史进程中,特定时代背景和社会观念逐步瓦解长达千年的家庭财产法律。对这一进程的描述必然需要超出制度本身,进行动态研究。不同朝代的家庭财产制度具体内容并不完全相同,但由于受到具有伦理性、身份性、主孝观、政治性等传统家庭文化的影响,家庭财产制亦具有一定的同质性,即基本呈现出“同居共财”的生活样式和特点。“同居共财”的静态样式主要体现为家产的归属,动态样式则体现为继承和分家。由于我国传统社会未有权利滋生的土壤,因而无法直接套用现代的法律概念,只能将其置于特定的历史背景和特定的历史文化中进行描述和解释。民国时期的亲属立法对传统家庭财产制进行了深入改造,改造的方向是家庭财产制的现代化。民国时期家庭法领域开启了现代法律文化价值之旅,变革进程充满了现代法律文化与传统法律文化的斗争和妥协:一方面积极汲取西方现代理性和平等的文化价值,建立夫妻财产制,另一方面也对传统法律文化和理念给予了充分尊重,一定程度上保留了家制。民国时期的家庭财产实践的特点与传统社会的家产实践近乎一致,立法确立的夫妻财产制度在现实民众生活中并未有明显迹象,家庭财产立法和实践之间的冲突体现了法律转型时期的特点。土地改革、集体经济制度以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对1950年《婚姻法》和1980年《婚姻法》的内容有重要决定作用。受计划生育政策影响,中国社会的家庭结构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家庭规模逐渐缩小,家庭结构更为简单,现实中的家庭财产关系呈现出新的特点。现行《婚姻法》否定家庭财产制度,确立了以个人财产权为核心的夫妻财产制度。尤其是随着最高人民法院三部司法解释的接连出台,中国传统家庭财产法律制受到摒弃,反映在法律文化层面就是家庭文化缺失,个人价值凸显。通过对当代中国民众家庭财产观念和实践的实证研究后发现,民众对家庭财产以及夫妻财产的认知观念同立法理念存在一定张力和背离,家庭财产立法存在家庭文化上的缺失,当代家庭财产立法应对民众家庭财产观念和家庭财产实践予以回应。家庭财产制虽然逐渐式微,但家文化却一直存在,我国婚姻家庭立法应该重视家庭。从制度上而言,在坚持和完善夫妻财产制度的同时,应赋予家庭共有财产制一席之地,从家庭共有财产的来源、形成、认定、分割、责任承担等方面重构家庭财产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