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采取商标权注册取得制,注册商标享有垄断性的专用权和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的禁用权。但是商标的生命在于使用,商标只有在使用中才能创造和发挥价值,实践中存在着大量未注册商标,在注册商标申请注册前,已经投入市场使用,并在使用过程中在商标上凝结了商誉价值,对这些未注册的在先使用商标,在商标法上也有保护的必要。基于此,2013年修改的商标法在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确立了在先使用抗辩规则,使未注册商标在先使用人得以对抗注册商标禁用权。但是由于法律上对于在先使用抗辩规则中原使用范围要件没有详细的解释,司法实践中适用在先使用抗辩规则时,法院对原使用范围的性质、界定标准及界定的考量因素的把握存在着诸多分歧,由此,对在先使用抗辩是否成立也就具有不确定性。明确原使用范围的适用规则,对平衡商标在先使用人、注册商标权人、消费者的利益,维护商标使用秩序有着关键作用,这也是本文研究的目的和意义。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通过对案例的实证统计分析,发现法院在适用在先使用抗辩规则中对原使用范围要件适用存在的问题,主要有法院判决中较多回避对原使用范围的阐释、对原使用范围界定的标准不统一、对原使用范围要件的举证责任表述不一。第二章通过对在先使用抗辩规则构成要件的解析,分析原使用范围与其他构成要件之间的关系以及各要件在适用在先使用抗辩规则中的逻辑关系,对原使用范围在商标在先使用抗辩规则中的地位进行明晰,认为其是必要的兼具条件限制性和结果限制性要件,并明确对原使用范围的举证责任应归于被诉侵权的商标在先使用人。第三章通过比较分析,考鉴国内法中专利法对“原有范围”的解释,认为不能直接借鉴专利法中对原有范围的生产条件上“量”的限制,但可对其他限制性因素进行类比借鉴;考鉴域外法中采用了与我国相同的商标注册取得制的日本法、韩国法、台湾地区法律明确原有商品或服务应作为原使用范围考量因素的必要,但不能仅限于原有商品或服务范围,还需要对地域因素进行考量;考鉴采用商标使用取得制的美国法中商标共存制度对在先使用商标垄断权利的地域限制的测试方法,为我国商标法中在先使用商标具有对抗注册商标垄断权的地域范围限制界定提供经验借鉴。第四章明确原使用范围的界定标准为维持注册商标权人、商标在先使用人、消费者三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分析了界定原使用范围具体的考量因素包括主观因素、主体因素、商标标识和商品或服务的客体因素、使用地域、网络平台和使用方式的客观方面因素中,原使用范围要求对各考量因素变化的可容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