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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工业化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和破坏不断造成,人们的环保意识在一次次的事件中逐渐苏醒,环保维权的意识也在逐渐觉醒。政府、社会团体、公民都积极地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因为环境损害或污染的主体是多数且具有不特定性,所以现行的法律诉讼制度对这些问题有点力不从心,而环境公益诉讼提供了一种思路。学者和专家们对要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形成共识,但法律上还没有明确和具体的规定。环保组织是随着环境问题的严峻和环保意识的觉醒而发展起来的,环境保护需要公众的参与,环保组织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过程,是实现公众参与的一种重要途径。由于政府和个人的局限性,环保组织以其独特的优势成为环境保护领域的主导角色。我们在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过程中,也开始审视环保组织在其中的角色定位和功能发挥。虽然从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看,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从司法现状看,一些地方开始尝试对环保组织的界定。随着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环保组织积极谋求其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地位,从目前的研究现状来看,大多著作和论文都赋予环保组织原告身份参与到环境公益诉讼中,然而这一路径并不足够在任何阶段都能发挥出环保组织的作用,从目前我国环保组织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立法现状和司法现状来看,还不是很乐观,环保组织在环境公益诉讼中作为原告还存在着现实障碍,美国的“法庭之友”制度在这一问题上给我们有所启示,非政府组织在争端解决进程中发挥的作用,引发了对环保组织以“法庭之友”身份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合理探讨。环保组织与“法庭之友”在中立性、公益性等方面有着契合,环保组织作为“法庭之友”在环境公益诉讼中不但发挥特殊功能,与其他主体相比在专业性、技术性、承担风险等方面也具有优势,在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中被应用具有必要性,再者我国十八大报告中对社会团体的放宽、目前环保组织发展的规模和日渐成熟、我国“法律意见书”的基础和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尝试,具备可行性。通过对“法庭之友”在美国的运行情况和带给我们的启示,结合本土国情,对环保组织作为“法庭之友”参与环境公益诉讼进行制度建构,对环保组织提交的书状从实体、程序、法律效力和责任规制方面进行制度设置,以期能最大限度地发挥环保组织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积极作用,为解决环境纠纷开辟一条新的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