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后劫持被害人向第三人索要财物行为的司法认定——以苏某等抢劫、绑架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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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和绑架罪是刑法中两个不同的罪名。但是,二者皆是暴力犯罪,且从司法实践中一些非典型性案例来看,抢劫罪和绑架罪在表现形式上存在很多相似之处,再加上司法实践中所遇到的案件的复杂性,时常容易出现将两罪相混淆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就很难将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作出正确的定性,难以做到罪刑相适应。本文从苏某、戢某、索某犯抢劫罪、绑架罪这一实际案例入手,对三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进行深入分析,对比抢劫罪和绑架罪的构成要件并将两罪加以区分,以期将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作出相对准确的定性。  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案件介绍及争议焦点。首先简述案情以及法院最终判决结果,然后提出案件的三个争议焦点:  一、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绑架罪一罪?  二、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一罪?  三、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绑架罪,实行数罪并罚?  第二部分:对本案争议焦点的评析。将三个争议焦点分别进行评析:  一、对本案认定为绑架罪一罪的观点的评析。此观点认为“本案三被告人起初犯意是抢劫、后因抢到的钱少转化犯意为绑架,抢劫行为和绑架行为均已既遂,应择一重罪处罚,即按绑架罪对三被告人定罪处罚”。笔者首先通过对抢劫罪构成要件的分析论证了本案被告人构成抢劫罪;其次,根据犯意转化及罪数的概念论证了此观点的错误之处,得出笔者不赞同将本案认定为绑架罪一罪的结论。  二、对本案认定为抢劫罪一罪的观点的评析。此观点认为“本案三被告人劫持被害人后向第三人索要财物的行为仍是抢劫行为的继续,符合抢劫罪‘当场性’的要求,且被告人并没有向被害人的家属及家属以外的第三方发出任何恐吓、威胁,因此应认定为本案被告人犯抢劫罪一罪。”笔者首先通过对抢劫罪客体及客观方面的分析、同时对比抢劫罪和绑架罪的构成要件,论证了本案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得出笔者赞同将本案认定为抢劫罪一罪;另外,笔者提出了对三被告人抢劫数额的认定应该将行为人劫持被害人的作为作案工具的丰田轿车的价值计算入内的意见。  三、对本案认定为抢劫罪和绑架罪数罪并罚的观点的评析,也就是对法院判决结果的分析。上文已就本案构成抢劫罪作出论证,在此前提下通过对绑架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绑架罪所侵犯的客体、主观方面及客观方面,以及结合刑法学界有关绑架罪的几种学说进行分析,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有关“抢劫罪与绑架罪的界限”的规定,论证了本案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不构成绑架罪,得出笔者不赞同将本案认定为抢劫罪和绑架罪数罪并罚的结论。  第三部分:结论。首先,根据刑法规定的抢劫罪,本案中三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构成抢劫罪无疑。其次,在抢劫行为既遂的前提下,行为人将被害人劫持从而向第三人索要财物的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只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且并没有向被害人的家属及利害关系人以被害人的人身安全相要挟以勒索财物,主观上不存在“勒索”的故意,因此不构成绑架罪。最后,本案中三被告人犯罪行为符合抢劫罪中“当场性”的要求,仍是抢劫行为的继续,应认定为抢劫罪的连续犯,按抢劫罪一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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