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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呈现出跨越式的发展,在这种情形下我国的金融市场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催化和繁荣。与此同时,社会各方面呈现出对资金的空前需求,我国的商业信贷市场也日渐繁荣起来。经济的发展离不开资金的支撑,而资金的短缺严重制约了各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企业、个人等实力相对较弱的主体的发展步伐。面对资金短缺现象,人们积极的采取各种措施致力于拓宽资金渠道,甚至不惜利用欺诈手段的,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骗取贷款以获取资金,这对我国的金融管理秩序造成了严重的影响,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贷款资金所有权的安全造成了极大的隐患和危害,制约了社会经济进一步向前发展。贷款诈骗罪是我国现阶段案发率高、犯罪面广、影响较大的恶性金融犯罪之一,表现出了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我国1979年颁布的《刑法》作为新中国成立来第一部刑法典,受制于我国当时国情以及“宜粗不宜细”等立法思想的影响,贷款诈骗罪这一罪名并未出现在该部刑法典中,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我国的立法滞后。1995年6月30日,为了遏制愈演愈烈、危害日益严重的金融犯罪活动,特别是日益猖獗的贷款诈骗罪,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在新中国立法史上首次将贷款诈骗罪与传统的诈骗罪加以区别,将贷款诈骗罪从传统的诈骗罪中分离出来,并在第十条中单独确定了贷款诈骗罪犯罪的构成要件、司法实践中的表现形式以及本罪的法定刑,从此之后,贷款诈骗罪作为一条独立的罪名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1997年,现行《刑法》在吸收上述《决定》的基础上,并对该罪略加修改后在193条确定了贷款诈骗罪。由此可见,新中国成立以来,《刑法》将贷款诈骗罪纳入立法的时间较晚,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同时,由于我国《刑法》对贷款诈骗罪的规定尚不完善,这导致了贷款诈骗罪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存在一定的问题。面对日益呈现的诸多问题,我国刑法学界对其展开了广泛而激烈的讨论,但目前仍有许多问题有待我们进一步商榷和研究。这不但有利于丰富我国的刑法学理论知识,同时还有助于促进贷款诈骗罪的立法完善,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本文共分三部分: 第一部分:本部分将重点论述贷款诈骗罪的概述,主要包括贷款诈骗罪的概念与特征,立法沿革,从而揭示本罪的概念、性质特征及其在我国立法上的发展,这有利于从宏观上对本罪进行把握。 第二部分:本部分将对本罪的构成要件及其犯罪形态进行重点研究。笔者从贷款诈骗罪的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主体等四个方面对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进行重点阐述,从而揭示贷款诈骗罪的必要条件。 第三部分:本部分将对贷款诈骗罪的罪与非罪、本罪与他罪进行比较。本文认为,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主观意图,也即贷款诈骗罪的主观方面是区分本罪的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同时,本文还具体分析了贷款诈骗罪与其他易混淆他罪的界限,比较它们的相同的和不同点,以便更好地揭示贷款诈骗罪的特征。此外,笔者还从犯罪进行阶段、罪数以及共同犯罪三个方面对贷款诈骗罪的犯罪形态进行研究,进一步阐述本罪的内在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