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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老龄化问题的加剧,社会对养老问题重视程度不断加强,公众对养老服务的需求日益扩大。但是,首先,在现阶段,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流动,家庭养老模式无法满足老年人的需求。同时,在我国公办养老机构建设的数量毕竟是有限的条件下,完全只依靠公办养老机构去满足我国老年人对养老服务的需求是不可行的。养老服务市场的这种供需失调,决定要求引入更多的主体去参与养老服务中。其次,在我国养老保障体系中,政府以提供养老保险金为主,现金仅能够满足老年人基本生活需求,而对老年人的多层次、人性化的服务诉求则达不到要求。因此,由政府作为单一服务主体提供养老服务无法满足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养老服务仅仅依靠政府力量来为老年人提供一个美好的晚年生活保障是非常困难的,为了减轻政府的负担,同时又能确保老年人的晚年生活质量,社会呼吁的一种新型的养老模式开始出现,即社会企业参与养老服务。社会企业是一种新兴的组织形式,具有营利性企业和非营利组织的双重特征,社会企业由于其自身所特有的优势而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在我国,社会企业仍处于起步阶段,我国社会企业在参与养老服务的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由于社会企业与本土情况不适应,社会企业出现了规模小,发展慢的情况,由于社会企业无明确的法律法规保护,其合法性地位尚未确立,致使公众对社会企业的了解和认同不高,再加上社会企业参与养老过程中缺少监督和评估机制,致使社会企业在参与过程中良莠不齐。因此,为了解决困难,社会企业应当注重自己竞争力的发展,通过法律法规的保障和探索新的创新方式等来促进社会企业参与养老服务,从而满足老年人对养老服务的高质量高水平的需求。本文,从我国的老龄化基本国情出发,从社会企业的起源和基本定义出发,比较国外学者关于社会企业的多种定义,得出笔者倾向性的定义。在从我国社会企业参与养老服务的现状和以山东聊城茌平县千岛山庄颐养中心的实例,提出我国社会企业参与养老的必要性和优势所在。本文本着提出问题,借鉴经验,解决问题的模式,对社会企业参与养老服务过程中出现的不适应,缺失政府法律保障,参与方式模糊和缺失监督和评估提出问题,利用马克思主义人口理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养老思想等理论分析问题,并通过借鉴分析韩国、日本和英国的经验,提出新时代下完善我国社会企业参与养老服务的对策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