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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迅猛发展,慈善事业也表现出来勃勃生机,尤其是在《慈善法》出台后,很多慈善活动变得有章可循,更多的慈善人士愿意以实际行动参与到活动过程中,并逐渐内化成一种行为意识,使爱心得到蔓延和播撒。党的十九大召开,为我们社会开启一个新的时代,对于慈善事业也有了新的要求,我国现阶段社会主要矛盾中的“不平衡不充分”发展意味着新时期慈善事业的最终使命是通过行业特点平衡并缩小各方差异,为社会保障体系的构建发挥重要作用,为社会带来公平正义。慈善首先给人的印象是无偿,所以作为慈善捐赠主体的捐赠人更多的是义务,但是为体现公平正义原则,本文主要论述了慈善捐赠人的冠名权,这项权利实质上是以协议为基础和前提而产生的依附于受赠人、捐赠人以及受益人之间职权关系的从权利,属于民事型人格权的一种,既存在社会利益,又具有私人利益。文章第一部分介绍了慈善捐赠人的定义、冠名权及慈善捐赠人冠名权的含义,首先为权利的研究明确了权利主体范围,然后对冠名权这个普遍性概念进行论述,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阐述特殊的冠名权—慈善捐赠人冠名权的权利特征。文章第二部分介绍了慈善捐赠人冠名权的性质和价值,从属于绝对权还是相对权、主权利还是从权利、私权还是社会权、人格权还是财产权四个方面对权利性质进行论述,然后从表象、手段、构造、目的四个依次递进的方面对权利表现出来的价值进行分析。文章第三部分介绍了慈善捐赠人冠名权的取得与行使的原则,慈善捐赠人冠名权的产生基于特殊的慈善捐赠协议,以此为前提,我们首先论述慈善捐赠协议成立的一般性,进而从单务合同还是双务合同、介入受益人意志、兜底条款适用三方面分析慈善捐赠冠名协议的特殊性。取得权利后,对权利的行使应该严格遵守民法中的基本原则,体现出原则的指导和约束功能。文章第四部分介绍了在行使权利过程中在社会上引发的一些争议,比较集中的表现在权利期限、冠名偏离意图、冠以恶名、权利救济等方面,参照美国这个慈善事业发展大国的相关司法实践,对我国解决争议提供可行性的对策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