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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民事诉讼制度发展史来看,民事诉讼作为人类社会解决私人间纠纷的一种方式,在其功能范围日益扩张的同时,其解纷过程亦逐步强调司法救济的程序正当性。民事诉讼的程序性特质和司法权能的有限性,在理论和实践中产生了运用某种解释工具来标定民事诉讼解决民事纠纷限度的需要。诉之利益理论就是这样一种解释机制,诉之利益表达了“国民利用诉讼制度须以一定利益及必要性为要件”的观念,使得司法裁判制度将某一纠纷纳入到诉讼轨道上来予以解决具有正当性。诉之利益概念的确立及运用使得民事诉讼制度更加具有开放性,不但在理论上使得诉权、当事人适格以及既判力理论的研究得以深化和拓展,而且在实践上为了实现现代社会保护个人不为不合法的诉讼所困扰的价值和鼓励从法律的实施中获得帮助的价值的平衡,也要求建立一套更加合乎公平、正义和合理的程序制度。诉之利益在民事诉讼制度中最直接的功能是因应社会情势,对“司法流量”进行调节。在能动主义司法理念的语境中,借助于诉之利益理论媒介,司法不再仅仅是一个单纯的把法律适用于具体事实的程式化活动,更多的成为了实现其社会功能,追求社会整体利益的具体实践。以现有法律所设定的利益为中心、以社会需求为辐射基线的诉之利益,不但可以测度立法权威所确立的价值和现实生活间的差距,进而弥补二者间的罅隙,而且也使得以实体法律为裁判基础的民事诉讼制度与变化不定的社会事实保持动态的适应性。法谚有云,“无利益即无诉讼”,因此,为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正当利益及纠纷的最终解决,诉之利益的研究是民事诉讼理论研究的逻辑基点。故本文的研究围绕诉之利益相关的理论构造和制度构建展开。全文共分五章,基本内容如下:第一章“诉之利益之源流与基本观念”。本章对古罗马诉讼历史上三个典型的阶段,即法定诉讼时期、程式诉讼时期和非常审判时期,以历史实证的方法进行了细致的梳理,并对近代诉之利益概念提出的背景因素进行了分析。认为诉之利益作为一种观念,在古罗马诉讼中已经存在,表达的是一种纷争当事人对具有公共性的救济手段利用的必要性,也是国家设置诉(actio)的正当理由。各种诉的制度所体现出来的这种利益(需要或要求)构成了城邦(国家)运行诉讼制度的正当性基础。古罗马程序法与实体法合体的混沌状态,使得“诉之利益”以“事件适格”的形式表达出来。早期古罗马诉讼上的“诉之利益”观念处于自然形成的“生活共同体正义”观念的统摄于之下,随着罗马城邦由松散的部落联盟向政治行政实体的发展,源自城邦治权的司法权对城邦公共安宁维护目标的追求,在诉之利益的观念中植入了秩序维护的公益基因。在程式诉讼和非常审判时期,诉之利益观念发展出了伦理正义的内涵,强调义务强制下的社会安全。对古罗马诉讼形态的变迁进行实证考察,我们发现,古罗马裁判制度从严格的形式主义发展为自由化的过程,是信义和道德行为通过理性联结在一起的观念的形成过程,是纷争化解的伦理性和义务的强制履行观念形成的过程,法官以此获得的宽泛的自由裁量权成为古罗马法律发展的原动力。“矫正正义”所隐含的“基于伤害的事实和不公行为所产生的纠偏为正”的正义观念,成为古罗马诉之利益的基本立场。以私益保护为核心的罗马诉讼塑造了诉讼的双极性、平等性和救济强制性的传统特质,社会成员行为间的“内在道德合理性”成为国家提供救济的衡量标准。随着市民社会——政治国家关系的变迁,近代裁判权的独立化、实体法与诉讼法的二元分离体系的确立以及法理学中法律社会化思潮的萌动,诉之利益作为一个正式的学术概念登上了近代诉讼制度理论的舞台,诉之利益的公法性质被强调,成为凸显诉讼中所蕴含的维护社会秩序和平以及宣示法之所在公共职能的媒介。第二章“诉之利益之基本法益”。本章通过对有关诉之利益相关学说的归纳和分析,将诉之利益的概念概括为原告为了保护自己的私法利益,强制被告通过诉讼来进行论争纠纷,并要求法院就其所诉请的具体内容进行本案判决的必要性以及实效性。并从诉之利益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等方面进一步阐述了诉之利益的基本特征。在此基础上,为了更为准确的把握诉之利益的在诉讼理论体系中的定位,分别就诉讼目的、诉权以及实体裁判要件与诉之利益的关联性进行了探讨。首先,认为对诉讼目的的不同定位直接影响到诉之利益功能的发挥,诉之利益作为民事诉讼目的理论的实践投影,应当着重衡量在新的社会情势下当事人对诉讼制度的方便利用,针对不同的案件类型所欲追求的诉讼目的的差异,设置诉之利益的不同衡量标准;其次,从学说史上来看,诉之利益与诉权具有紧密的关系,诉之利益一直以来被作为诉权的基础与内容被讨论。但是随着诉权理论的宪法化以及诉之利益要件化的发展,诉之利益应当作为发挥司法能动机能的关键为理论界所重视,并作为一种拓展诉讼体系的解释工具发挥作用;最后,与其他实体裁判要件相比,诉之利益更具有不确定性和扩展性,是一种跨越实体法与程序法领域的要件。民事诉讼设置诉之利益的要件,与其说是排除无益之诉,不如说是为了解决当事人的诉求是否为法律所保护不明时如何裁判的问题,即通过诉之利益的衡量寻求法之所在。第三章“诉之利益的理论构成”。本章将诉之利益作为一种民事诉讼制度解释理论展开研究。首先通过对诉之利益作结构性和层次性分析,认为民事诉讼中的诉之利益是一种法律上的个体性复合利益,包括了救济性利益、中介性利益和裁判利益三层次。诉之利益内容的实体存在的客体性和价值衡量性,使得诉之利益的内部构造如同数学中的“复数”概念的实部与虚部那样呈有机结合的状态。其次,从法理层面对诉之利益进行了探讨,认为民事诉权滥用禁止为诉之利益理论的思想基础,资源有效利用为诉之利益考量的程序基点,而利益衡量论则为诉之利益判断的方法论基础。并指出诉之利益是人民诉讼权受保障与限制的界限,立法上对诉之利益要件的设定必须将满足国民权利保障的需求作为最优化的原则,在此基础上才能基于追求其他外部社会目标的正当理由在特定范围内进行限制。最后,通过对司法功能变迁的逻辑分析,认为由适用法律绝对性向相对性的变迁,使得对当事人的诉求给予公力救济的“必要性”和“实效性”内涵从演绎性推论走向目的性的推论。法裁判机能正是通过诉之利益理论的解释机制,使得从传统的保护实体请求权、纠纷妥当解决的机能进一步向通过判决形成具有良好导向的政策机能转变,以促成未来良好社会的形成。第四章“诉之利益学说理论与立法的比较研究”。本章将诉之利益作为一个具体制度以诉讼要件的形式展开研究。通过运用法律实证的方法,对德、日、法、美等国家有关诉之利益的学说理论、立法与判例进行了系统的解读。认为大陆法系国家规范出发型的诉讼观,使得诉之利益的概念倾向于制定法逻辑,大陆法系民事诉讼奉行“实定法的确定”的原则,将现存的实体法视为诉之利益的基点,诉之利益的功能多被描述为一种防止滥用诉讼权的筛选机制,更多的体现了国家运营诉讼制度的利益。而英美法系民事诉讼贯彻“自然正义”的思想,强调对民众司法救济必要性的关注,采事实出发型的诉讼观,即通过对案件事实进行法的评价,从案件中发现法,并以此作为诉之利益判断的出发点。并指出,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在“单薄”的立法之外,通过具体判例发展出了精致的诉之利益理论。各国之间对于诉之利益的认识虽有分歧,但是制度差异背后所隐藏的共性,对我国诉讼理论与实践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第五章“我国诉之利益制度的研究”。本章在对我国有关诉之利益的立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法律实证分析的基础上,对我国的司法实践的现状进行了考察,认为我国有关诉之利益的实践操作出现了偏失,一方面对传统法治理念的守持排拒对法律之外社会情势的考量,另一方面我国司法和政治的密切关系以及规则意识的淡薄,模糊了诉之利益判断中的社会目标,加之缺乏规范的制约和保障机制,以至于有关诉之利益的审理和裁判突袭化,司法实践中借诉之利益衡量之名随意扭曲司法的应有轨迹,使得诉之利益成为特殊情境下的司法权宜之计。为此,结合诉之利益复合性的构造和域外有关诉之利益的成熟经验,对如何完善我国的诉之利益制度,发挥民事诉讼的能动机能,保障国民的权利提出了具体的思路。首先,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作为诉之利益衡量的基准,并为司法人员在具体案件中对诉之利益的判断设定了四项原则。诉之利益应以宪法和具体法律保护下的具体权益为基点,注重权利的规范功能的发挥,在此基础上将追求社会目标的实现作为司法的基本导向,从民事诉讼制度利用者的角度出发,将便民、利民作为司法运行的首要因素。关注社会发展与变化的趋势和我国民生、民情和民意的总体状态,践行“为人民司法、为大局服务”的司法主题;其次,主张阶段性诉之利益判断论,即对诉之利益的判定分为立案阶段的起诉审查和法庭辩论结束时的裁判衡量两个阶段,对于明显欠缺诉之利益的纷争应在立案阶段就予以驳回,而对于关涉重大政治、经济、制度和公共政策寓意的案件以及权利以外的正当权益的纷争则给予当事人举证辩论的机会,在裁判时综合衡量与之相关的因素,以作出是否欠缺诉之利益判断;最后,认为为了防止法院在诉之利益判断上的突袭,必须从诉之利益审查的程序构造、审理方式与有关事证收集原则以及诉之利益否定之裁定的心证公开等方面展开诉之利益审理的程序保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