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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是人的自由,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谁也不可剥夺。离婚不仅体现了法律对婚姻关系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而且还结束或确立了一系列新的法律关系,这其中就有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行使亲权的法律关系。但是,离婚引起的婚姻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变更以及子女利益的变动不仅影响着社会的微细胞——家庭,更对社会会产生巨大的影响。由此可见,离婚绝不是毫无限制,或对婚姻关系的解除引起的法律关系不闻不问,其必须衡量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及时履行属于为人父母的义务。对未成年子女的成长发育而言,父母的离婚所带来的影响是巨大而深远的,他们的心灵从此有了不可弥补的伤痕。为了离婚后未成年子女能享受应有的权利和幸福,法律必须对他们的利益给予全面系统的保护,亲权法的建立正是出于这方面的考虑。而且笔者还考虑到我国现行关于亲权行使法律制度规定凌乱无章,彼此矛盾冲突,不能够形成一个有序有机保护未成年人抚养照顾权益。而且社会不断发展,新问题、新情况的不断出现也引起了包括《婚姻法》在内的诸法众多的不适应之处。本文正是基于以上考虑,主要分析我国现有制度的不足之处,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离婚后亲权行使的建议。笔者论文的正文部分,从离婚后亲权的概念出发,理清人们对于亲权一些基础性理论的错误认识,以着重阐明离婚后亲权行使的内容、基本原则、理论基础为文章的出发点和理论根基,通过把亲权抽象为一种基本身份权,表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基本资格。然后解决父母离异后亲权归属问题,也就是亲权的具体内容,包括抚养权、探视权、惩戒权、教育监督权等权利。文中以抚养权、抚养费的给付、探望权为主要研究对象,加以着重论述。笔者之所以选择以上三个权利为重点,是因为以上三个权利是人们现实生活中最直接、最敏感和最容易引发争执的权利。通过对抚养权、抚养费给付、探望权的研究,指出我国现行制度存在的一系列问题,比如体系混乱、具体规定矛盾、概念混用等等。有鉴于此,笔者认为对于离婚后亲权行使应作出详细而具体的规定,尤其对涉及敏感问题,必须严格加以限制。当然,这所做的一切,都应当在符合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的基础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