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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判决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在笔者看来,行政判决的真实涵义是人民法院通过对行政案件的审理,依据事实和法律,对行政权的行使进行法律监督的一种表现形式。其最主要的特征在于能够彰显法治的功能,是相应的法律规范在根本意义上的一种宣示,具有至高性和彻底性,而不是协商和折衷的结果。行政判决的涵义和特征是其本身所固有的,而不是人为所赋予。从域外两大法系国家行政判决的类型看,除了严格遵守行政判决在行政法治中的功能性原则之外,行政诉讼类型、判决效力理论、原告的诉讼请求都影响着行政判决类型的设计。所有这些都给我们进一步优化行政判决的类型带来很多的启示。笔者在以上认识和启发的基础上,从我国现行行政判决的设置情况入手,通过实证分析,讨论了维持判决的不足、确认判决的扬弃、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中的难点等问题,并对阻却行政判决类型化的撤诉与和解问题进行了评析,最后提出我国行政判决类型优化设计的基本思路和意见。笔者认为,从行政诉讼类型到行政判决类型这种设计方式是能够满足逻辑自洽性的思路。与此同时,注意解决好相关的理论问题,站稳诉讼中调解与和解的立场,并对域外个别行政判决类型进行借鉴,优化设计行政判决类型。具体而言,从域外行政诉讼类型化理论中笔者发现可以从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目的和任务出发将行政诉讼类型划分为四类:一是纠纷解决型的,包括案涉行政裁量权的诉讼、行政裁决类诉讼、涉及具体第三人的诉讼。可采用的判决类型主要是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其他判决类型则不便采用,但要注意尽量通过庭外调解与和解方式由原告撤诉;二是基于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诉讼。借鉴美国习惯法上的做法,包括侵权行为赔偿之诉、制止状和部分特权状之诉;主要的判决类型是撤销判决和驳回判决,尽量排除使用履行和重做判决,若采用确认判决,则同时需要采用那些类似令状的形式做出命令(制止或给付);三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诉讼。借鉴确认违法之诉的优点、参考美国特权状之诉的优势,使法院的职能侧重于在我国宪政和政治框架中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能,充分发挥国家政策和执政党政策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监督作用,主要的判决类型是确认违法判决或驳回判决;四是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诉讼。主要指执行中的诉讼,判决类型可采用维持判决,诉讼的启动以行政相对人没有提起诉讼和行政机关提起诉讼为条件,并可参照美国的做法对提起诉讼的条件和排除司法审查的条件进行限制。归纳起来,行政判决的类型主要是撤销判决、确认违法判决、制止判决、给付(履行)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并结合中国实际对诉讼中通过调解、和解实现原告撤诉的结案方式表明了态度。对那些与行政诉讼的目的与任务不相契合的、对法律问题处理不尽彻底或重复性的判决类型,实际上采取了排除使用的态度。主要有重做判决、变更判决、确认无效与合法判决、维持判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