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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资本市场上,投资者获取企业内部控制信息的途径通常是通过报告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或者《内部控制自评报告》,然而投资者仅仅从这两个途径是否能获得真实而可靠的内部控制信息以辅助自身投资决策需要呢?事实上,笔者认为这两种信息披露方式尽管能提供一些内控信息,但又均有其缺陷,因此投资者应该另觅途径来获取更为丰富的内部控制信息,以弥补报告披露的不足。在对我国资本市场的持续关注中,笔者注意到新华制药在2011年的内部控制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否定意见,而该公司当年的财务报告被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并且纵观该公司全年并未出具任何报告披露其内部控制缺陷。而与此相应成趣的是汉王科技,在2011年内多次遭受处罚,但在年末内部控制自评报告中表示自己内控情况“无重大缺陷”,并且在2012年内继续遭到处罚。两家公司不同的表现引起了笔者的关注,笔者认为体现了如下几个问题:(1)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由于受注册会计师能力所限,仅能针对财务报告相关的内控情况进行测试;(2)内部控制审计选取进行测试控制的时间段不能涵盖全年,倘若离这个时间段比较远的内控缺陷信息,可能被注册会计师忽略。在新华制药的案例中,倘若不是事件爆发时间为12月30日,则未必能被披露;(3)而企业披露的自评报告由于不具有客观性,因此其信息可靠性不足。由此可见,两个案例从不同角度证实了笔者的顾虑:《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和《内部控制自评报告》都有其缺陷。因此,本文企图探讨如下的问题:是否能通过另一个途径来获取企业内部控制信息,从而丰富投资者获取的信息,以弥补《审计报告》和《自评报告》或先天或人为造成的不足。基于这一动机,笔者将目光放在了“行政处罚”信息上,认为从信号传递理论出发,行政处罚信息本身可以传递出内部控制缺陷信号,并且其严重程度,足以构成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因此将其作为内控缺陷信息进行识别,有合理性。而这一信号也极易观察到,其可行性也不需赘述。所以本文将研究目的定为:通过探讨“将行政处罚信息作为内部控制信息进行识别”这一做法的必要性,进而达到丰富投资者获取信息途径,减少信息不对称的目的。这一研究的意义在于,(一)通过对市场反应的研究,从信号传递理论出发,探讨新的获取信息的途径,有较强的理论意义;(二)通过本文实证结论,丰富信息获取途径,因此提高投资者获取内控信息的可靠性和完整性,进而对财务报告可靠性有更好的判断,做出更为理性的投资决策,有较强的现实意义。围绕着本文的研究目的,笔者的研究思路如下:从新华制药和汉王科技两个截然相反的案例作为切入点,通过对两者之间差异的对比,分析出当前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方式可能存在的缺陷。由于报告披露存在缺陷,笔者认为“将行政处罚信息作为内部控制缺陷信息进行识别”这样的做法,能够从一定程度上补充报告披露的不足,从而使投资者获得更完整更可靠的内控信息。而本文将主要针对这一做法的必要性进行研究。因此笔者拟通过超额收益法以及统计检验的手段逐步验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和《内部控制自评报告》均有其有用性,又分别都有缺陷;而“行政处罚”信息,倘若能被投资者注意到,则会引起市场的差异化反应,说明其带有信息增量。而本文旨在用该实证步骤说明:“行政处罚”信息可以对《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和《内部控制自评报告》两种披露方式固有的局限性进行有效的补充。根据这一思路,本文对以前国内外研究者的相关研究进行了整理和评述:笔者首先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与市场反应的研究进行了综述,通过回顾以前国内外研究者对类似问题进行的相关探讨,从而借鉴其较为有代表性的观点。国内外研究者普遍认为: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质量越高,其市场也越能做出正向的反应;然而内部控制缺陷信息的披露会带来负面效应;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也与财务报告可靠性存在着明显的相关性。但我国内部控制自评报告则普遍存在着流于形式、无实质内容的问题。由于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也是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一种方式,所以笔者进而对内部控制审计专门进行了综述,探讨其与内部控制自评报告之间的不同,并得出结论认为:大多数研究者赞同“内部控制审计能提升财务报告可靠性”这一观点,但与此同时,内部控制审计会增加企业成本,并且这一成本无法为其所带来的利益所抵消,所以上市公司并不会积极自愿进行内部控制审计。最后笔者综述了上市公司违规与企业内部控制之间的关系,认为上市公司之所以出现违规情况,与其股权结构、董事会特征、独董制度等相关因素密不可分,而后者显然属于企业内部控制环境因素,因此违规信息,尤其是遭到处罚的违规信息能体现企业内部控制缺陷这一判断是正确的,由此而进行的讨论也有其合理性。笔者还对信息不对称、信号传递理论等相关理论做了相关介绍。结合前人文献,并根据本文研究的目的,本文提出以下假设:(一)披露内部控制自评报告的公司,在报告披露期,市场反应差于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公司;尽管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披露方式存在缺陷,但由于其独立客观性,其提供的信息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因此能更好的为财务报告信息的可靠性提供保障;而内部控制自评报告由于其主观性,较难令投资者信服。因此本文认为仅披露内部控制自评报告的样本比披露审计报告的样本获取的累计平均超额收益率要低。从而说明,内部控制自评报告存在缺陷。(二)未进行自评报告披露的公司,在报告期内,市场反应差于进行报告披露的公司;尽管内部控制自评报告因为其非客观性遭人诟病,然而披露自评报告的公司相较于未披露的公司更能获得投资者的信任,因此以公司为主体进行披露的自评报告依然有其存在的价值。(三)披露处罚情况的公司,在报告披露期,市场呈显著负向反应;由于处罚信息本身是负面信息,根据前人结论,市场应针对负面信息做出负面反应。因此说明当这一信息摆在投资者面前的时候,投资者会做出显著的反应,而当无人提醒的时候,投资者对此类信息则不那么敏感。几个假设倘若均成立,则可认为: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和内部控制自评报告都能提供一定的内部控制信息,但又都有其局限性,投资者可以选择关注“行政处罚”这一信息作为内部控制信息获取渠道的补充,而这是当前投资者尚未注意到的一个途径,因此有必要通过本文论述和验证,提醒投资者对之进行关注,从而对三种方式进行综合运用,更好的为投资决策服务。在本文实证部分,本文选取2010年和2011年遭受过行政处罚的上市公司作为研究样本。利用超额收益率法计算不同组别的AAR值和CAAR值,并分别对不同组别进行T检验,然后对两组之间的差异进行F检验和T检验,验证不同组别之间差异是否显著,从而验证本文假设。本文的创新点在于,根据信号传递理论,扩大了以往研究对内部控制“信息”的理解。不可否认,“信号”也可以传递出“信息”,而违规事件这个“信号”传递出的“信息”则正是企业内部控制缺陷信息。而前人的研究中,则鲜有人注意到这一点。而本文的不足在于,由于内部控制审计在我国实施时间不长,能获取的样本量并不十分丰富,在遭受行政处罚的公司这个范围内则更少,导致了本文结论准确性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