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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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竞争随着市场经济日趋激烈。经营者集中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优胜劣汰的重要途径之一。竞争法理论认为,经营者集中是把双刃剑,在提升效率的同时,引起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的某些担忧。在某些经营者集中实施后这些潜在的竞争担忧很可能成为现实,从而在相关市场产生排除、限制竞争影响,并有可能进一步传导至相关上下游市场,最终损害消费者福利。为尽可能避免因经营者集中引起的竞争担忧,经营者集中救济制度的具体安排的目的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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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竞争随着市场经济日趋激烈。经营者集中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优胜劣汰的重要途径之一。竞争法理论认为,经营者集中是把双刃剑,在提升效率的同时,引起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的某些担忧。在某些经营者集中实施后这些潜在的竞争担忧很可能成为现实,从而在相关市场产生排除、限制竞争影响,并有可能进一步传导至相关上下游市场,最终损害消费者福利。为尽可能避免因经营者集中引起的竞争担忧,经营者集中救济制度的具体安排的目的是在尊重经济主体之间自由交易的同时将集中可能对市场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降低到最小的限度。经营者集中救济由结构性救济和行为性救济构成。由于多数国家对结构性救济适用的传统偏好,而且我国之前在反垄断法领域秉持“拿来主义”,导致理论和实务界针对行为性救济未能给予足够关注。而公平来说,行为性救济和结构性救济两者之间并不存在位阶分别,其适用性也都具备各自的利弊。我国关于行为性救济的规定主要集中在2015年《关于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规定(试行)》与2014年《关于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规定(试行)》之中,然而这两项文本只有单薄的字句,导致制度实施力存在不足,同时还受到浅层法律宣示所存在的局限性影响,在立法层面表现出“重结构而轻行为”的明显失衡。执法中,我国的《反垄断法》于2008年开始施行至今,统计发现反垄断执法机构在经营者集中救济措施的选择方面,行为性救济措施的适用频率较高,这与其他司法辖区尤其是欧美国家存在较大差异。本文以“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为总思路,主要采用实证分析法,通过规范解读、数据整理与案例分析,总结分析我国行为性救济的现状。主要从行为性救济适用角度去发现存在的不足。针对相关立法以及实践经验进行批判性的借鉴,同时立足于国内反垄断客观法律环境,面向行为性救济的健全与完善提出解决策略,从而给行为性救济的具体实施提供支持。本文的第一章为“我国经营者集中行为性救济现状及问题”。本章分为两节。第一节对行为性救济在立法和执法中的现状进行梳理。首先对相关立法内容进行了检索。其次列举行为性救济的典型案例,为后文进行实证分析做铺垫。第二节针我国经营者集中行为性救济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一一罗列。从立法和执法现状可以发现行为性救济目前存在着其立法与执法观念冲突、价值目标不明确、设计考量因素缺乏指引等问题。本文的第二章为“行为性救济的必要性”。本章分为两节。第一节从行为性救济的历史与结构进行分析,首先从行为性救济地位的法律史角度进行分析,其次从行为性救济与结构性救济的关系进行分析。在主要司法辖区,行为性救济逐渐得到学术界和竞争当局的重视,其地位逐渐彰显出来。第二节对行为性救济对反垄断救济的意义进行阐述。通过分析行为性救济在处理竞争问题时具有的“可产生结构性效果”、“更加灵活开放”等优势,以及纠正传统观点对行为性救济本身固有的执行监督成本高这一偏见,彰显行为性救济在我国反垄断救济中的独特地位。本文的第三章为“行为性救济的价值目标”。本章分为两节。第一节从历史演化的视角下对行为性救济的价值进行分析,首先从美国入手分析反垄断法价值的演变,明确我国反垄断法价值是保护竞争。其次阐述明白了联邦的最高法院之所以提出“保护竞争而不是保护竞争者”,是因为反垄断法的根本目标是维护市场中的有作用的竞争环境,然后在去使经济的效率和社会其他目标得以实现,然后反垄断法不会首先考虑去保护竞争者。第二节对行为性救济价值的具体内容进行进一步探讨,即行为性救济应当维护社会实质公平、实现社会整体效率。本文的第四章为“行为性救济设计的考量因素及完善”。本章分为三节。第一节从反竞争效应因素角度,具体对单边效应、协调效应、封锁效应分别与行为性救济适用的关联性方面进行阐述;第二节从创新因素角度,分析创新对经营者集中政策的影响,以及高科技产业中行为性救济的适用的正当性。第三节从规制角度,分析竞争政策与规制制度的关系,以及规制放松的背景下,行为性救济在规制性产业中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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