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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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僵局问题在实务交易中广泛存在,合同陷入僵局会引起双方利益失衡、交易效率低下、社会资源浪费等一系列的不良影响。司法实践中支持违约方主张解除合同的案例为破解合同僵局纠纷提供了有效的解决途径。传统观念中,除基于约定事由解除外,消灭合同权利义务、结束合同“生命”的权利只能由守约方行使。但随着合同僵局纠纷中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的案例逐年增多,在特定情形下违约方是否可解除合同的问题不仅成为了司法实务中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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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僵局问题在实务交易中广泛存在,合同陷入僵局会引起双方利益失衡、交易效率低下、社会资源浪费等一系列的不良影响。司法实践中支持违约方主张解除合同的案例为破解合同僵局纠纷提供了有效的解决途径。传统观念中,除基于约定事由解除外,消灭合同权利义务、结束合同“生命”的权利只能由守约方行使。但随着合同僵局纠纷中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的案例逐年增多,在特定情形下违约方是否可解除合同的问题不仅成为了司法实务中的争议难点,也引起了立法届和学术界的关注,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本文采用了实证研究、文献研究以及比较分析等研究方法,以合同僵局纠纷的典型案例——“新宇案”为例,引出了合同僵局的讨论话题,通过“新宇案”分析了破解合同僵局的必要性,并通过对比得出违约方向司法机关申请解除合同的司法解除模式是化解合同僵局纠纷的最佳途径。并由此提出如下讨论问题:1.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的司法解除模式是否具有合理性?违约方能否享有申请解除合同的权利?2.若享有,其申请解除合同有何法律依据?3.违约方若可申请解除合同,行使权利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本文整理了相关学术观点,并与反对观点进行了详细的“辩论”,从以下几方面论证了违约方申请合同解除规则的合理性及必要性:1.赋予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的权利并不必然会诱至道德风险。诱使违约方选择违约的一般都是经济因素,与利益挂钩,违约方申请合同解除规则不会成为合同当事人选择违约的决定因素。同时,违约方申请合同解除需受多方面条件的制约,加之违约本身及诉讼程序等成本制约,并不足以起到鼓励违约的社会效果;2.赋予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的权利符合合同法基本精神。“违约”概念本身虽代表了法律的否定评价,但并不可因此而得出违约方解除合同便是不正义的,合同当事人双方都应当受到法律的平等对待。承认违约方申请合同解除权符合公平价值,同时也有利于促进经济效率、破除合同“僵局”,在避免给违约方造成过多负担的同时也能较好的平衡守约方的利益;3.违约方申请合同解除制度,具有不可替代的独立实践价值,对解决合同僵局问题具有其他现有规则不可涵盖的实践作用;4.域外法经验提供了良好借鉴。效率违约理论虽与我国合同体系不符,但其对效率价值的重视和追求、对违约方的平等对待以及“增进社会福利、避免资源浪费”的思想确有一定合理性和可取性。针对“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的法律依据”问题,本文通过理论研究、法律解释等方法得出“《合同法》第94条和《合同法》第110条都不足以成为法院支持违约方解除合同的裁判依据”的结论,并指出“《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可以作为合同僵局下违约方申请解除合同的法律依据。”针对违约方申请合同解除的适用条件,本文也进行了详细讨论,指出违约方申请合同解除权不同于一般法定解除权,其行使必须受到一定的条件限制。结合司法实践和现有规则,本文提出违约方主张合同解除至少应满足四个方面条件,即债务类型为非金钱债务;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情形;守约方不解除合同对违约方存在明显不公平;程序上需经诉讼或仲裁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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