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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深厚的文化积淀促成了治安调解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建国以来,治安调解制度作为有中国特色的警务工作,在吸收中国传统调解制度精华和国外先进警务工作理念的基础上,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治安调解作为一种灵活的解决治安案件的方式,顺应了当前中国社会发展的趋势,从根本上满足了人民群众的真正需求。治安调解周期短、费用低、程序简单的特点,同时也符合中国人“以和为贵”的传统心理,因此发挥着诉讼难以替代的重要作用。公安机关在治安管理工作中积极运用调解的处理方法,不仅有利于妥善处理民间纠纷、化解社会矛盾,还可以提高行政效率、节约行政成本,并有助于增进社会和谐以及解决基层警力不足等同题。但在警务实践工作中,部分基层公安机关及其民警所进行的治安调解工作还存在着诸如调解程序不规范、调解范围不准确以及违反当事人自主意愿调解等一些问题,影响了治安调解功能的充分发挥。为此,我国在治安调解工作方面不断做出调整,使治安调解制度更加规范、完善,这不仅是为了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同时也是为了增强公安机关执政能力。针对目前治安调解存在的理论及现实问题,笔者提出构建治安调解执法标准体系,并着重对此体系开展详细的论述。比如,目前对于治安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学界认识不一,有学者认为从保障受害方利益角度出发,应赋予治安调解协议以强制执行力;也有学者认为治安调解作为一种灵活的解决治安案件的方式,主要适用于情节较轻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宜赋予强制执行力。本文认为,治安调解协议就其协议的本质而言不适合赋予强制执行力。同时,笔者另辟蹊径,从公安机关自身建设角度出发,谈公安机关公信力对提高治安调解协议履行效率的影响。对于当今社会,因转型、矛盾纠纷较多,治安调解程序不规范,且现有警力无法实现对所有符合调解条件的案件完全展开,按程序调解的现状,本文认为须在健全、规范治安调解法律程序的基础上,在实践中推广简易调解程序的应用,以达到节约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率、维护治安稳定的目的。最后文章对我国治安调解与其他制度的衔接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