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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市场经济制度在中国确立以来,在市场机制作用下建立的第一次分配构成了我国资源财富的初次分配,而为了克服市场在分配机制方面的局限同时防范政府失灵而形成的以财税机制为基础的第二次分配是我国资源财富的再次分配。然而,市场自身存在的分配不公缺陷加上政府并非总能够成为公共利益的代表,且基于政府干预的成本效益分析,社会问题的每个方面由政府干预并不总能够带来社会整体利益的提高。因此,以弥补第一次分配和第二次分配的不足,能灵活、及时和有效解决市场及政府无法顾及的社会分配问题的第三次分配顺应而生。如何通过第三次分配弥补前两次分配的不足以及如何通过法律将目前还处于经济学概念的第三次分配纳入法律规制范围,以促使其发挥资源财富公平分配功效,解决需要救助主体的问题成为本文研究的重点。除引言外,文章共分为七个部分。第一部分,绪论,主要就能否将作为经济学概念的第三次分配引入法律的范畴,法律意义上的第三次分配的内涵如何界定,将其引入法律范畴之后会给业已存在的相关法律概念以及立法带来什么样的影响,以及使用第三次分配一词对本文的意义如何等方面进行了论述,借此引出本文研究方向、理论及实践意义。第二部分,文章从我国第三次分配发展历程以及对相关概念的辨析入手最终确定本文对第三次分配的内涵。以市场经济制度在我国确立起点,将我国第三次分配发展阶段划分为初创期、形成期以及目前的对相关制度完善时期。该部分揭示了我国第三次分配发展所具的有开放性特征,从而为后文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确定我国税收优惠模式选择奠定基础。另外,在本部分还通过与相关概念的辨析,深入分析本文所提倡的法律意义上的第三次分配的具体含义,为后一部分关于第三次分配影响因素的论述做铺垫。第三部分,主要论述了第三次分配的影响因素。本部分从国内外现有的经济学、伦理学、心理学等不同学科领域的既有研究成果出发对第三次分配具体影响进行分析。其中重点就法律特别是税法对第三次分配的影响作了详尽阐述,得出了税法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激励第三次分配行为发生的结论。第四部分,采取比较的方法,通过对美国正向激励型捐赠模式所塑造的符合其国情的税收优惠制度的分析,认为我国第三次分配的发展尚未形成固定模型不能为我国所借鉴;另外,日本的慈善捐赠是在政府的逆向型构作用下发展而来的,这对于刚起步并想再短期内形成中国特色的第三次分配模式而言,是不错的借鉴;此外德国,也是一种偏逆向型构的模式,并且其在一定程度上考虑受益者需求来确定具体的税收优惠制度,这对我国人均资源匮乏,集中力量解决突出问题是一个很好的借鉴;最后,对我国港、台地区的慈善捐赠模式的市场化运作进行了分析,但目前第三次分配机制尚未成熟,大陆地区现在不适用,将来可考虑。第五部分,首先,从产生时间、既有的第三次分配具体情况以及域内外模式经验来看,选择逆向型构之路是我国第三次分配的税收优惠模式的必然。其次,对逆向型构之路的具体内涵进行阐述。第六部分,是本文中心部分,在逆向型构的路径选择下,从所得税、流转税、财产税、行为税和资源税几个部分现有的相关税收优惠制度出发,分析其不足,在此基础上从价值分析、利益考量等方面提出完善建议。第七部分,该部分精炼概括本文的内容,以及表达本文的中心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