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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治社会,教育的发展应以民主、法治为导向。在我国高等教育中,研究生教育培养改革成为重点。高校自主权一直是高等教育的热门话题,研究生教育作为最高级别的高等教育,学校应当享有更高的自主权。受教育权作为宪法的基本权利一直是法学界和教育界的热门话题,一直处于探讨的过程中。我国研究生教育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研究生教育规范化、程序化问题已引起教育界、法律界的高度关注。在我国研究生教育中,高等学校成为改革的重心,因此明确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高等学校与教师、学生的法律关系,高等学校教师、学生的法律地位,对于改革高等学校管理体制,规范研究生教育至关重要。随着高等教育改革的深化和民主法治进程的推进,研究生教育的社会关系发生了很大变化,研究生教育立法不足和缺陷日渐凸显,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学生诉高校的方式引起社会的普遍而强烈的关注。近年来,对高等教育领域行政法问题的研究已经取得重大进展,从已发表的相关研究成果来看,主要围绕两大基本问题来展开研究的:第一、关于高校的法律地位。针对学生或教师诉高校行政案件提出的问题,比较集中的讨论了高校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地位、高校的行政诉讼被告资格、受教育权的可诉性等问题。代表性作品有,马怀德:《公务法人及行政诉讼—兼论特别权力关系的救济途径》;程雁雷:“高校退学权若干问题的法理探讨—对我国首例大学生因学校退学处理导致文凭纠纷案的法理评析”,载《法学》2000年第4期;马怀德:“公务法人问题研究”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4期;湛中乐、李凤英:“论高等学校之法律地位”,载《行政法论丛》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二、关于司法审查与大学自治。学生诉高校行政案件开启了司法对大学管理行为的审查,引发了司法审查与大学自治的关系与界限。代表性作品有:程雁雷:“司法审查对大学自治的有限介入”,载《行政法学研究》2000年第3期;何海波:通过判例发展法律—评田永案件中行政法原则的运用,载《行政法论丛》第3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目前我国关于高等教育的法律问题研究主要集中在:对高校进行重新定位、对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重新审视、对学生诉高校的经典案例进行反复剖析等方面。而缺乏对高等教育法律制度的系统深入地分析,尤其针对研究生教育的比较少。本文希望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研究生教育法律制度的研究有一些更清楚的认识,对并在一些细节问题上提出自己的一些建议和看法。本文共分引言、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正文包括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研究生教育法律制度基本理论的研究。从教育法制、研究生教育法制概念入手,分析我国研究生教育法律制度的特点。并从我国高等学校法律地位的现状及高等学校的学术权力、行政权力谈起,全面分析了目前我国研究生教育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论。这部分是研究生我国研究生教育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论,为以下基本分的研究作了铺垫。第二部分是我国研究生教育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从法理学、宪法学及行政法的相关理论谈起,详细阐述了我国研究生教育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论基础。这个部分是探讨我国研究生教育法律制度的基础和逻辑起点。第三个部分内容为美国、英国、法国、日本高等教育制度的经验借鉴,分为两小部分:第一小部分内容为国外一些国家高等教育制度的研究,第二小部分对发达国家高等教育制度共性的简要分析并提出对完善我国高等教育制度的有益经验。第四个部分是对我国研究生教育法律制度的基本现状的分析。从研究生教育中的教育行政机关、学校、教师、学生的各方权利现状分析入手,指出我国研究生教育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政府监管不完善、学校管理不规范、教师权利义务不统一学生基本权利不明确等。第五个部分是对我国研究生教育法律制度的完善的基本构想。针对研究生教育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了完善我国研究生教育法律制度的建议。主要包括立法方面的完善、行政执法方面的完善以及司法保障方面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