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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破产制度中引进管理人的概念,标志着破产制度迎来了新的发展,是破产程序得以继续进行的推动力。同时,从债务人角度来说,管理人制度对其财产进行有效管理,保护了其合法权益。此外,有效平衡了其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所以,明确管理人的中心作用,对其职责和管理范围进行详细描述,可以促进破产的进程,同时有助于债务人合法利益的保护。我国法律开始规范破产重整制度以及重整管理人的职责,这是本文的研究背景,文章通过介绍相关制度之后,开始研究管理人在企业破产中所承担的相关职责,这也是文章的研究重点。其中,本文就破产重整阶段中管理人的职责进行论述及探讨,期望能够探析出重整阶段管理人应该有的职能。在此基础上,对管理人制度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的给出解决措施。本文分成四大部分,分别是:第一部分是“重整管理人职责体系”,该部分主要介绍相关概念,以及这些概念在我国法律中的发展过程,其目的是引出相关制度,引出下文对这些制度的研究。第二部分是“我国破产重整中管理人职责制度的存在问题”,结合司法实践和实务案件,阐述管理人制度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的不足。第三部分是“外国破产重整管理人的职责借鉴”,本部分内容旨在了解认识外国关于破产重整中管理人职责的立法规定,寻找是否适合我国的立法规定。第四部分是“完善我国破产重整管理人职责”,这部分是文章的重点内容,主要是结合文章的相关内容,针对性的提出解决措施:一方面要总结梳理已经积累的理论知识,在理解制度上做到一致,防止出现理解偏差。另一方面要在已有的研究成果和现行法律的基础上,创新思维,借鉴其他法律的经验,然后结合对企业破产的认识,提出解决不足的意见建议。总结部分,该部分总结全文,再次强调笔者的观点,是笔者对“如何解决我国企业破产重整中管理人制度存在的不足”而进行的总结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