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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15日公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该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同年12月28日,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议,通过了在我国废止劳动教养制度的决定,社区矫正这一非监禁刑刑罚执行模式在我国应运而生。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刑事执行方式,在我国普遍适用,随着社区服刑人员数量的持续增长,人员构成日益复杂,社区矫正监管的责任也随之增加,但目前,我国还未形成统一的、成文的社区矫正监管法律制度规范,导致在监管过程中存在的现实问题无法依靠法律手段解决,进而影响恢复性司法、制度正义等法律价值及社会价值的实现。为实现社区矫正的法律价值及社会价值,急需以健全的监管制度作为保障,在我国社区矫正监管立法空白的情况下,通过研究论述我国构建社区矫正监管制度应当遵循的理论基础与实践原则。社区矫正源于美国,并在英国、日本、德国等多国实施,效果显著,而社区矫正在上述国家能够实现良好的法律与社会效果离不开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作为保障。外国社区矫正监管制度由来已久,制度的建立较为完善,且形式多样。与外国社区矫正完善的监管制度相比,社区矫正在我国都还只是处于建立初期,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与探索,为保障其顺利施行的监管制度更是目前我国立法领域的空白,怎样建立一套符合我国司法环境的监管制度,完善我国司法体系领域,充分保障人权,实现社区矫正监管对社区矫正制度的价值所在,从而使社区矫正发挥最大的作用,并在充分剖析我国现阶段法治建设的前提下,完善我国社区矫正监管制度,是当下我国有关完善社区矫正制度领域方面需要面对并解决的问题。社区矫正监管存在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监管包括的内容比较全面广泛,包括了对社区矫正执行主体的监管、对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监管等等。而狭义上的监管则仅指对投放到社区进行矫正的罪犯的监督与管理。社区矫正监管制度研究的监管方向是狭义的监管,通过理论研究以及实证研究,阐明我国社区矫正监管的根本属性与基本特征,通过深入剖析目前社区矫正监管在我国存在的现实问题,运用价值分析以及实证分析的法学研究方法,在充分研究我国与外国对该制度的理念及制度设计的相同与不同之处的基础上,论证在我国构建社区矫正监管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为我国社区矫正监管制度的设计提供一定的理论基础。同时,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通过对外国社区矫正监管制度、模式的理论与实践分析,总结、归纳外国社区矫正监管制度对于我国可吸收、借鉴之处。在借鉴外国相关监管制度立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社区矫正监管所要追求和实现的价值,为我国社区矫正监管制度的完善提出相应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