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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创新是资本市场无法抗拒的潮流。因金融创新所导致的监管真空或交叉监管问题需要监管者做出回应,即金融监管制度的转型。广义的金融监管方式多种多样,譬如行业自律、市场准入以及政府的宏观调控等。本文所说的金融监管主要是指法律层面上的监管,包括金融监管立法和金融监管组织体系两大方面。对此美国采用了混合金融监管的模式,并出台了一系列与之配套的法案,而英国采取了高度集中统一的监管模式,在金融服务局的统一管理下,国内的金融产业也获得了长足的发展。毋庸讳言,在金融市场高度发展的国家,金融监管都出现了统合的迹象,体现在立法层面上,是金融统合法的出台;在执法层面上,则表现为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的建立。已有的经验表明,一个有效的金融监管制度是一个由三大支柱、三层网络组成的综合系统,它们是: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高效的监管组织体系和有效的市场约束体系,以及严密的内部控制、高效的外部监督和有序的市场约束,这也应该是我国金融监管制度转型的总目标。金融业是高收益伴随高风险的行业,具有明显的外部效应,金融问题引发的危机具有急剧恶化和迅速扩散的特点。金融危机暴露了建立在监管制度自主选择与自由裁量基础上的传统监管模式的弊端,促使我们对不同类型的监管制度进行反思,积极探索新的监管理念和监管模式。本文共分三部分:第一部分:导言。叙述本文的撰写目的、现实意义、内在逻辑线索及已有研究成果综述。介绍了本文研究的中心、内容、路径和特色。第二部分:正文。第一章是金融产业及其特点。介绍金融产业的基本特点以及金融产品的法律性质。在考察金融产业历史渊源的基础上,分析了金融产业发展的客观基础,重点对当前金融产业的发展趋势及其风险进行了分析,阐述了金融监管制度转型的外在动力应当来自金融创新要求以及金融混业趋势。第二章是金融监管的一般原理。介绍金融监管的法律性质,金融监管的基本模式,重点是美、英两国的金融监管模式,并对两者进行横向的比较分析。本次金融危机发生前,两国的金融监管法律和组织体系都不约而同出现了统合的迹象,笔者认为这种统合较之于传统的监管模式而言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但机械地模仿别国的金融监管模式并不可取。第三章是金融风险与金融监管的磨合。金融产业正是在风险与监管的博弈中发展。本章介绍了现有金融监管制度的固有缺陷,分析了金融交易的法律风险和金融监管体系面临的挑战,考察了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创新对金融监管理念的影响,指出现有金融监管组织体系下“金融海啸”发生既有必然性也有偶然性,笔者并从法律经济学角度解读了金融监管的经济学特性。第四章是金融监管理论的演变。论述了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金融海啸前,监管理念经历了一个放松、加强不断反复的发展趋势,而金融海啸后各国开始重新审视金融监管理念,强化监管有效性。基于此,笔者认为适度监管的原则对正确把握金融监管理念十分重要。第五章是完善金融监管立法的建议。在金融创新与混业经营的大趋势下,金融监管法律最终会走向统合,制定统一的金融统合法;但考虑到中国的实际情况,对已有法律的完善,遵循公平和利益相同的立法原则,是有利于我国积极应对当前形势的良策。第六章是金融监管组织体系的重构。介绍我国金融监管组织体系的现状和关于金融监管组织体系转型的基本理论,提出现阶段金融监管机构转型的建议方案。旨在有效解决金融业混业经营格局下金融创新产品的监管归属问题,既避免监管真空又防止重复监管。提出积极稳健的转型方案可先在原有“一行三会”基础上构建起适合中国国情的“双层四位”金融监管体制,并完善一系列规章制度,最终目标是打破分业限制构建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第三部分:结论。提出了金融监管体制的重构设想,循序渐进的转型思路以及亟待解决的问题。应当辩证地看待本次金融危机,笔者认为,发达国家金融监管制度上的漏洞固然是主要原因,但金融自由化旗帜下监管理念的偏差才是导致这次灾难的根源。在“后金融海啸时代”的背景下,本文希望能够从金融监管的法制完善和金融监管的组织体系构建两个角度,对我国的金融监管制度转型问题进行有益的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