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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家网络借贷平台产生于2007年,作为一种新兴的资金融通的组织形式,目前我国尚无监管部门对其进行业务监管;而其所蕴含的法律风险却不容忽视,亟需将其纳入到相应的监管部门的监管之下;然而在现行法律法规体系之下,存在诸如性质不明,法律法规制度欠缺等障碍;笔者针对对其进行法律监管的障碍分别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进行克服。全文除引言外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网络借贷平台的运作模式、分类、特点、发展现状几个方面的内容。网络借贷平台的运作主要通过建立网站,由借贷双方注册成为会员,在该网站的组织下通过线上资金拍卖、招标投标的方式达成借贷关系。与传统民间借贷和银行借贷相比,体现出金额小、利率高、线上操作、担保和反担保等特点。依据是否提供担保、是否开展实地考察、是否区分借款对象等标准可以对平台作出不同的分类。而平台存在和发展的有利因素和不利因素也表现的十分明显,有利因素如,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大环境亟需类似于平台的金融创新作为正规金融的补充以弥补民间金融市场的空白。不利因素如平台运作所需要的征信体系,坏账控制体系的不完备。第二部分论述了对平台进行法律监管的必要性。必要性主要来自于两方面:一是维护金融秩序,打击金融犯罪的需要;二是平衡贷款人弱势地位,保护其权益的需要。第三部分分析了在现有法律制度之下,对平台进行法律监管存在的障碍。首先是平台性质的不明确,目前对于平台性质的理论探讨尚未形成定论,也未有监管机构对其进行界定。其次是民间借贷方面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导致的利率不客观,民间放贷人主体地位法律地位模糊。再次,平台监管的法律法规的缺失,使平台的监管原则、监管法律规则处于不明了的状态。第四部分,针对第三部分提出的的问题,分别提出相应的对策予以解决。首先,针对性质不明的状况,笔者通过对平台性质的探讨后将平台定性为新型金融机构。其次,针对民间借贷法律法规的缺失,笔者建议尽快出台《放贷人条例》明确民间借贷的利率水平和民间放贷人合法地位。再次,出台专门的行政法规《网络借贷平台管理办法》对平台的监管的法律原则,法律规则予以明确,确定监管主体及权限,构建平台的监管法律体系。第五部分是对全文的总结,对文章的核心观点进一步强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