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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一项重要职权,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代表人民行使的监督,在国家监督体系中处于极其重要的位置,其他国家机关都要置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之下,都要自觉接受它的监督。从人大制度本身而言,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决定了监督权是人大职权的核心。随着人大《监督法》的出台,地方人大监督权的行使进一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监督工作有法可依、有据可查。但是各地实际情况大不相同,也就要求各级人大工作人员进一步深刻认识人大监督权相关理论,深入挖掘人大监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研究探讨完善人大监督工作的方式方法。根据当地实情制定《实施细则》,以指导人大工作实践。我国已进入了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的新的发展阶段,地方人大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新任务越来越多,如何进一步做好人大监督工作是人大机关工作人员应认真考虑的课题。笔者通过对人大监督权的法律依据、内涵、对象、结构、基本原则的论述,加深了对人大监督权的了解和认知;通过对人大监督权在人大监督工作中的地位的阐述,说明了选题的重要意义;对现行人大行使监督权所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列举,并剖析其成因;从而引入了对完善人大监督权行使的思考,提出针对性意见建议,从而推进人大监督工作,增强工作实效。论文主要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地方人大监督权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对人大监督权的阐述。第二部分是地方人大监督权的内涵。从行使人大监督权的主体、性质、法律地位、对象、内容和原则对人大监督权的一个概括表述。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一是地方人大监督权的性质。二是地方人大监督权的主体。三是地方人大监督权行使的对象。四是地方人大监督权的结构。我国人大的监督权是一个综合的权力结构系统,是由了解权、处置权和制裁权这三个方面权力构成的。五是地方人大行使监督权的基本原则。第三部分是地方人大监督权在人大监督工作中的地位。从人大监督性质、监督对象、内容、监督力度、在人大“四权”中份额看人大监督权在人大监督工作中的地位。第四部分是现行地方人大行使监督权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成因分析。一是法律法规不健全、不完善,削弱了人大监管力度。一是现行人大工作相关法律存在不足。二是有的法律可操作性不强。二是对人大监督权认识的滞后,影响人大监督的效果。三是体制责任不清,政出多门,制约人大监督的职权。第五部分是完善人大监督权的对策与思考。首先要进一步完善人大监督权的法律法规;其次要完善监督机制。一是注重监督工作实效性。二是推行委员专职化制度。三是设立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律助理制度。四是实行实名制表决。五是成立专门监督组织机构;再次要增强人大监督权主体人员队伍建设;最后,探索适应新形势的人大监督的形式。不断丰富和完善人大监督形式,是强化监督职能的内在要求和主要表现。组织代表对政府、“两院”及其组成部门进行工作评议和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述职评议是一种效果较好的监督方式。可以从以下几点入手:一是每次评议正式启动前,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精心组织挑选参评代表,确保人员构成的代表性、广泛性和议政能力。二是拓宽渠道,深入扎实地开展调研工作,掌握详实的第一手资料。三是督促政府部门改进作风,落实整改措施。四是实施个案监督,维护公正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