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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物业税名称,各国有着不同称谓:美国、加拿大等国称为财产税(propertytax);奥地利、波兰称为不动产税(real estate tax);新西兰、英国等称为地方税(local property tax)或差饷(rates)。在我国国家税务总局的网站上,物业税的定义如下:物业是指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与之配套的设备、设施和场地。通常情况下,物业是房地产(不动产)的别称,物业税即指房地产税或不动产税。在不同国家、地区其名称不尽相同,有的称“房地产税”,有的称“不动产税”,有的则称“物业税”。<1>可见,虽然名称不同,但本质相同,即对不动产占有课征的财产税。鉴于此税种在国际上一直是地方政府的主要税收来源,故本人要讨论的物业税,即指地方财产税。
地方政府对居民进行课税是为了获得充足财源,用以向辖区内居民提供公共物品与服务。国际上,物业税作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而我国地方政府财源不足、财政支出责任过重的局面,决定了地方政府没有足够的经济资源提供地方公共物品与服务去满足区域性社会公共需求。因此,为缓解地方财政压力、增强地方政府提供公共物品与服务的能力,开征物业税、增加地方财力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与学术价值。
本文共分为六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国内外研究成果,阐述了课题研究的目的、意义及研究内容与方法;第二部分依据分权理论与地方公共产品供给理论,对开征物业税并将其作为地方主体税种进行理论分析;第三部分讨论目前我国开征物业税的必要性、紧迫性;第四部分介绍国外物业税的经验;第五部分提出我国物业税制度设计的基本思路;第六部分对我国实施物业税后可能产生的效应进行研究,进一步探讨开征物业税的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