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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际社会对老龄化的认定标准,一个国家如果60周岁以上的人口数占总人口数的比重达到10%以上,那么这个国家就步入了老龄化。因为出生率的不断下降、平均寿命的不断增加1,2000年中国60周岁以上人口比重达到10.1%,正式进入了老龄化社会。经济发展、交通便利、文化融合等因素的影响,人们的生活方式发生了巨大变化,农村地区外出求学、务工、定居的子女不断增多,农村空巢老人现象普遍存在。因为子女等法定赡养人不在身边,其不能或者不愿意履行对农村空巢老人的赡养义务。在农村地区经济落后,生活环境相对较差的基础上,农村老年人主要依赖于子女赡养义务的履行,使得农村空巢老人面临更为严峻的养老问题。社会养老保障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健全,进一步加剧了农村空巢老人的养老困境,因此,农村空巢老人养老保障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对农村空巢老人乃至农村地区养老保障水平的提高具有重要意义。在此背景下,本文以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思路,主要运用文献资料研究法、实证调研法、比较研究法等对农村空巢老人养老保障制度中存在的若干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以社会养老保障法律制度现状为基础,以农村空巢老人所面临的养老困境为视角,提出现有的社会养老保障存在养老保险立法层级低的共性问题,农村空巢老人缺乏专门法律保障的个性问题,以及养老保险规定下的保障水平低、赡养人义务规定的不完善和居家养老护理规定不完善等法律问题,在子女等赡养人不能或者不愿意履行赡养义务的前提下,使农村空巢老人面临更严重的物质生活困境、生活照料困境和精神养老困境。第二部分,主要对农村空巢老人养老保障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进一步的分析,在对农村空巢老人进行专门规定保障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农村空巢老人养老保障立法滞后、政府对农村空巢老人养老保障资金投入不足、赡养人义务的履行内容难以确定、农村地区居家护理模式缺乏现实基础是导致农村空巢老人法律问题的主要原因。第三部分,选择养老保障法律制度相对完善的德国、与中国有相似文化传统的日本、新加坡和中国台湾地区,主要分析上述国家和地区的养老保障法律制度中,与政府责任和赡养人义务相关的法律规定。可以通过完善政府责任、拓展养老资金筹集渠道、完善赡养人义务相关法律规定、发展居家养老护理模式的途径完善我国农村空巢老人养老保障法律制度。第四部分,提出完善我国农村空巢老人养老保障法律制度的建议,主要是从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个人的角度充实养老保障资金,提高养老保障水平,同时,在充分发挥赡养人义务、完善居家护理养老保障法律制度的基础上,保障老年人生活照料和精神赡养权利的实现。具体建议主要有: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立法层级;制定农村空巢老人养老保障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完善政府责任,增加财政投入;拓展农村养老资金筹集渠道;完善赡养人义务的法律规定;完善农村空巢老人相关护理法律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