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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中国证券市场已成长为全球规模最大的证券市场之一。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过程中,中小投资者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而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在侵犯中小投资者权益之余,亦不断打击着投资者的信心,实属证券市场发展道路上的一大阻碍。随着投资者维权意识的逐渐增强,以虚假陈述为由起诉上市公司的案例呈现快速增长的趋势。2015年立案登记制实行后,实质上取消了该类案件的前置程序,不仅扩大了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诉讼范围,而且给投资者的举证带来了一定的挑战。在审判实践中该类案件焦点问题较为集中,但不同法院的裁判却时有差异。在对典型案件进行分析总结之后发现,该类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于以下几方面:虚假陈述行为的界定,虚假陈述揭露日的确定,虚假陈述行为与投资者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系统风险如何认定,以及投资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梳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这些问题的具体规定后,结合不同法院的裁判观点以及学界关于这些问题的各种学说观点,以法理及立法目的为工具进行分析,得出结论如下:以“重大性”标准来界定虚假陈述行为,以投资者决策标准判断是否具有“重大性”,诉讼中法院应审查涉诉行为是否属于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因素以及影响程度如何;确定揭露日时,以揭露信息内容确定原则为首要原则,市场反应剧烈性原则为辅助判断要素,以全国性媒体为原则,网络媒体为例外,一个虚假陈述案件中仅认定一个揭露日;从交易因果关系和损失因果关系两个层面来认定虚假陈述案件中的因果关系,证明系统风险时要综合考虑风险诱因和相关市场指数波动,结合大盘指数和行业指数对系统风险比例进行量化;以实际损失规则来计算投资者的损失,以移动加权平均法来计算投资差额损失中的买入平均价。随着立案登记制的实行,前置程序实际呈取消之势,对投资者和法院而言,解决前置程序取消后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已是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