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化下的法律激励模式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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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社会,法律制度的功能不是传统的惩治犯罪,而是为行为主体提供一种激励机制,促使并引导行为主体从事法律所期待发生的行为。近年来,学界开始关注有关法律制度的激励功能问题,而法律制度激励功能能否真正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为其配置的激励模式是否适当。伴随激励性立法的日益增多,“激励失灵”现象也越发普遍,此类问题的出现的原因,大多数情况下都应归咎于激励模式选择的失当。激励模式的选择受到经济、政治、传统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我们认为,更应该契合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文化的需要。从现有的研究框架来看,“激励失灵”的原因多种多样,但学界对此问题的分析却往往忽略了法律文化方面的原因。尤其当下我们正处在法律文化的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型时期,社会生活中现存的多元化的法律文化使得我们在激励模式的选择上,呈现出一定的复杂性。因此,从法律文化的角度来研究法律激励模式选择的问题就显得十分具有必要性。本文共分四部分论述该问题。第一部分,对文中出现的重点概念进行梳理,以避免因概念理解问题的差异,而对最终结论产生歧义。第二部分,从三方面阐述法律文化与法律激励模式选择间的关系,以说明法律文化对于法律激励模式选择具有的重要意义。第三部分,梳理在传统法律文化下,各法律激励模式所呈现的特点。以说明不同法律文化背景下,法律激励模式的选择应具有不同特点。第四部分,尝试分析我国当下法律文化的转型路径,进而阐述在法律文化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型过程中,对法律激励模式选择所提出的新要求。最终得出结论:法律激励模式的选择应符合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文化的要求,进而才能充分有效地实现法律的激励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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