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公益诉讼这种新的社会现象和法律现象,近年来在我国引发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热烈探讨和关注,其中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犹为引人注目。公益诉讼是否可行,哪些主体可以提起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是否可以作为公益代表提起此类诉讼,我国应如何构建合理的检察公益诉讼制度,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以考察和分析近年来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实践为起点,以构建我国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为目的,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作一系统分析。论文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研究。一是公益诉讼的概述。公益诉讼源于罗马法,但真正现代意义上的公益诉讼是始于20世纪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时期。这一时期随着经济的发展,时代的进步而涌现出了大量涉及公益的新型纠纷,此类纠纷带有传统型诉讼模式所不能容纳的新要素,在这样的条件下,现代公益诉讼得以应运而生,大多国家都建立相应的处理公益案件的诉讼机制。而我国却缺少这样一种机制,公益保护在诉讼法上尚是空白,这不能不说是我国诉讼制度的一大缺陷。虽然法律制度没有规定,但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保护公益的案件时有发生,特别是检察机关提起的国有资产流失公益诉讼成果最为显著。二是具体分析研究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问题。早在建国初期检察机关就开始积极参与民事诉讼,但此后随着“左倾”思想及传统“重刑轻民”的深刻影响,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陷入了停滞的状态,直到1997年河南省首办了全国检察机关第一起公益诉讼案件才改变了这一局面。此后检察公益诉讼在实务中有了较大的发展,但也仍然存有相当大的争议。检察机关是否能提起公益诉讼?否定说与肯定呈现旗鼓相当的态势。笔者通过对这两种学说的分析论证,得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不违背诉讼法理,且符合我国国内形势发展的客观要求,进而提出将公益说和广义监督权说相合,作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主要法理依据。提议通过立法改革构建我国特色的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提供根本性的法律保障。三是构建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具体设想。在对公益诉讼制度的基础理论及实践状况进行了分析后,需要面临的问题是在上述理论及实践的框架下构建我的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公益诉讼程序涉及的问题的十分繁杂,笔者从检察公益诉讼的范围、诉讼模式、相关程序设计、证据制度等方面为切入点来进行研究。通过论证,笔者认为,公益诉讼的范围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国有资产流失、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公害及弱势群体权益保护等。检察机关对符合上述范围内条件的案件均可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在此类案件的诉讼程序上,因为公益案件的特殊性,所以应配套适于公益保护的诉讼程序和管辖规则,而不能一味照搬民事诉讼的规定。此外,笔者还就可能出现的检察机关公益诉权被片面扩大化进行了具体分析,提出了一定的限制措施。公益诉讼尚处于不断发展之中,而我国检察公益诉讼也才刚刚起步,其发展还需要时日的磨砺和立法改革的推进,我们必须理性地看待检察公益诉讼,相信不论前进的道路上还有多少困难,一定会得到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