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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采用医疗辅助手段帮助不孕不育夫妇妊娠的一项医疗技术,而冷冻胚胎移植技术作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核心部分,为广大不孕不育夫妻带来孕育生命的曙光。在拥有众多不孕不育人口的中国,冷冻胚胎技术的使用非常广泛,然而,由于法律规范的缺失,人们对于冷冻胚胎的处分问题也产生了众多疑问和纠纷。目前,我国仅有为几部规范性法律文件对冷冻胚胎的处分问题进行调整和规制,且内容大多比较抽象化和原则化,很难解决实际问题,加之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缺乏体系性和协调性,为司法实务带来众多难题。本文将结合国内外立法和我国学界的主要观点,论述在现有法律体系下冷冻胚胎的处分规则的司法适用问题,并借鉴别的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立足我国基本国情,谈谈对冷冻胚胎制度完善的建议。本文主要内容包括下面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从无锡冷冻胚胎案一审和二审判决引出冷冻胚胎案最大的争议点,即冷冻胚胎的性质应当如何认定以及应当适用何种处分规则。结合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冷冻胚胎在中国的广泛适用与相关法律法规相对缺乏的矛盾,宣示明确冷冻胚胎的法律地位和处分规则的必要性。第二部分,论述冷冻胚胎的法律地位。首先,就部分国家对冷冻胚胎法律地位的定性以及与之相匹配的处分规则进行简单介绍其次,阐述我国学界对冷冻胚胎的性质及其应当适用的处分规则的讨论。最后,本章着重论述了冷冻胚胎不应为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也不应为介于主体和客体之间的中间体,由于冷冻胚胎符合法律上的物的所有特征,故应当将冷冻胚胎定性为物。第三部分,在确定了冷冻胚胎的法律地位应当是物的前提下,主要论述了冷冻胚胎这种物应当如何适用我国现行法的问题。首先,明确了冷冻胚胎这种具有生命发展潜能的物,不能像普通物一样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对其行使所有权应当符合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和公序良俗的约束。其次,为了避免医疗资源的浪费,减少冷冻胚胎长期保存所产生的伦理性问题,应当对冷冻胚胎的保存时间进行限制。最后,本章的二、三、四节则是在第一节对胚胎权利限制的基础上,讨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意见不一致、离婚时、一方去世时以及双方都去世时对冷冻胚胎的处分问题。第四部分,在介绍了上述冷冻胚胎处分的具体规则之后,可知关于冷冻胚胎的纠纷大多都可以通过我国现行法加以解决。但是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于冷冻胚胎的调整和规制相对缺乏,,为了健全我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制度和冷冻胚胎处分等方面的规定,提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建议:明确冷冻胚胎的保存期限、强化规制冷冻胚胎买卖和实施代孕、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建立胚胎收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