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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强制执行体制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为例外。近年来学者们围绕行政强制执行权归属问题纷纷展开争论,呼吁正在制定的《行政强制法》对现行体制进行改革,但新法依然延续了以往的非诉行政执行的法院主导模式。通过对强制执行权的性质和现行非诉行政执行体制的成因的理论分析,可以推测我国非诉行政执行体制的未来趋势将是行政机关自行执行模式,但基于诸多现实因素影响,现行体制在短时期内不会发生根本变化。讨论非诉行政执行权的回归,就不能不讨论的三个重要方面的内容,即非诉行政执行的委托执行、非诉行政执行权的分权运行和法院权限的进一步限缩。非诉行政执行的委托执行机制是当前一些地方法院为提高执行效率、缓解司法压力所做的创新性尝试,在实践中已取得一定的成效,但其在法律上和理论上都缺乏有力支撑;非诉行政执行权的分权运行,不是指法院内部的执行权分权,而是执行审查权和实施权分属法院和行政机关,这是一种立法构想;只有当执行审查权也逐步转移给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才能回归本位,这个过程是法院权力的进一步限缩。最后,立足当前非诉行政执行的现状,唯有变革行政执法体制,才能从源头上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