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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3年蒙牛与摩根斯坦利等三家国际投资机构签署对赌协议获取融资以来,对赌协议在中国的企业融资、兼并重组过程中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应用,也渐渐被大家所熟知。对赌协议的本质是解决投资者与融资者之间因委托代理关系而产生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协议,是投资者对企业管理层工作表现的一种激励机制。然而,经历国内数个企业因与机构投资者签署对赌协议而丧失企业控制权的案例后,我们开始对对赌协议的激励作用以及投融资双方在协议中的地位是否对等产生了怀疑。
本文以模型化的方式来解答这个问题。对赌协议正是信息经济学中契约关系的一种典型表现,而投融资双方的原则便是实现各自的收益最大化。本文通过对信息经济学中的基本委托代理模型进行应用性改进,运用拉格朗日最优化方法,在高难度目标、中难度目标和低难度目标三种协议条款条件下,分别得出了投融资双方的各自最大收益。通过对这些最优收益的比较我们得到了本文的四个主要结论:对赌协议确实能够对企业管理层起到一定的激励作用;投资者应综合考虑企业管理层的经营能力、未来投资项目的质量以及项目的风险程度来设定对赌协议条款中的目标;在一定条件下投资者与企业管理层可以实现双赢,但这种结果是社会无效的;投融资方在对赌协议中的地位并不对等,投资者占据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