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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一证据原则由日本判例首创,主要被用以规范当事人提出唯一的证据方法时,法官裁量权行使的界限问题。在适用的过程中,出于对法律秩序、诉讼效率等价值的考量,唯一证据原则又发展出了证据申请不合法、不必要时不予调查等例外规则。该原则以保障当事人的证明权、保障判决结果的实质公平为出发点,可操作性较强,因此被日本、韩国及我国台湾地区学者所推崇。由于日本民事诉讼中的证据申请、证据调查等程序与我国相关制度迥异,所以我国大陆地区学者对此关注不多。但该原则的合理内核能填补我国相关理论研究的不足,并能为法官的证据裁量权等问题的完善提供有益的借鉴。本文在对唯一证据原则相关理论进行梳理的基础上,讨论我国引入唯一证据原则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并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就唯一证据原则的构建做出一定的变通。本文正文共三万余字,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唯一证据原则概述。该部分主要涵盖唯一证据原则的内涵与外延。首先简要介绍唯一证据原则相关的制度背景,其次重点阐述唯一证据原则的内涵,分析唯一证据界定的四项判断标准,最后阐释适用过程中发展出来的六类例外规则。第二部分:唯一证据原则的法理分析。针对唯一证据原则的三个命题,分别探讨其各自背后的法理根据。一是法官对证据申请的裁量权的根据及其规制;二是唯一证据必须调查的法理根据,具体包括当事人证明权的特殊保护的必要性以及判决结果的正当性等内容;三是本证与反证的不区分适用的依据等。重点探讨唯一证据原则的法理根据。第三部分:唯一证据原则引入的必要性。针对我国在相关问题上法官裁量权标准不明、理论研究不足等问题,探讨唯一证据原则的功能与我国现实需求之间的契合,进而得出我国需要引入该原则的结论。第四部分:唯一证据原则的引入。结合我国当事人证据收集能力弱的特殊背景,认为我国在引入该原则时应当在例外规则的设置上从宽处理。针对当事人妨碍唯一证据的情形,提出应适用司法拟制与转换证明责任的法律后果。最后简要分析相关制度的完善,以期实现与唯一证据原则相辅相成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