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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采购事业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也出现了许多诸如贪污腐败、铺张浪费等问题,严重影响了政府采购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的种种乱象与我国现行政府采购监督机制存在诸多问题、监督不够有效有很大关系。例如,我国目前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在监督主体、监督对象、监督内容等方面的规定都存在缺陷。笔者希望通过对域外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研究,借鉴其中的一些有益经验,以完善我国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本文主要运用了文献研究法与比较研究法从多角度对政府采购监督机制进行了研究。主体部分安排如下:首先,简要阐述了政府采购监督机制所包含的相关内容。该部分先对该机制作出界定:之后论述了该机制通常所包括的内容,即监督主体、监督对象和监督内容:最后对该机制的理论基础等进行了简要介绍。其次,文中选择政府采购监督机制比较完善的美国及台湾地区进行深入研究,研究后发现这两个地区关于政府采购监督的立法比较健全,且行政监督主体职权明确且划分清晰,监督对象不仅包括政府采购的直接参与主体,也包括间接参与主体,监督内容囊括了从采购计划开始到合同管理的全过程等,这些都对改进我国目前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现状有很大的借鉴意义。再次,从我国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立法现状出发,介绍了该领域两部主要的法律《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及其各自实施条例中对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规定,总结出我国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主要内容,包括监督主体、监督对象、监督内容,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各部分内容存在的问题。最后,对如何完善我国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提出了一些建议。建议借鉴美国及台湾地区在政府采购监督方面的立法经验,通过将《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合二为一,彻底解决“两法”在立法层面上的冲突;通过明确监督主体各自的职权、增强行政监督机关的独立性、完善供应商质疑投诉制度及引入公益诉讼制度等方式解决监督主体存在的问题;通过加强对供应商的监督力度、创建采购人员从业资格认证制度、完善再监督机制等来改进该监督机制;通过完善政府采购合同变更、中止、终止、撤销及合同验收等方面的相关规定来充实对采购内容的监督。笔者从宏观上对现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进行了研究,并较为系统地针对政府采购监督机制中各个要素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具体的完善建议,其中也提出了一些创新性的建议,例如将公益诉讼推行到政府采购领域,建立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等。笔者虽然尽最大努力完善该篇论文,但由于搜集资料的有限性,加之个人能力的原因,个别建议还有待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