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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于2011年12月31日起施行。新法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虽然立法已经对劳动者职业卫生权做出了规定,但法的实施效果却仍有待考证,特别是当职业病易感群体在政治、经济、社会都处于弱势地位的时候。企业职工在充满职业有害因素的环境下长期工作,为企业为社会创造价值,但是政府是否尽到监管职责,企业是否履行职业卫生防护义务,职业卫生机构是否提供高质量的健康监护服务,职业病患者权益是否充分保障,都将在本文中探讨。前言,主要对论文的选题背景、研究设计进行概述。第一章,对劳动者职业卫生权利的概念、特征、和立法现状进行阐述。第二章,总结淮北职业卫生工作取得的成绩。通过分析淮北市职业病防治工作现状,重点介绍淮北市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职业卫生服务部门相关法律实施状况,并对于企业职业卫生防护情况进行总结。第三章,主要总结淮北市职业卫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通过调查走访,发现主要有以下问题:一是监管问题,职能部门之间信息不共享,配合不协调;中小企业成为监管难点;二是卫生服务问题,相关医院缺少部分职业病项目的诊断资质;三是民主参与问题,职工的职业卫生知情权和参与权未充分保障;四是社会保障问题,工伤保险基金自身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较为消极,未充分发挥其预防功能,工伤保险覆盖范围以外的职业病人的社会救助缺失。第四章,主要对淮北市职业卫生工作提出一些法律建议。主要有:1、健全相关法律制度,尤其关注企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2、增强政府服务能力和执法力度;3、充分发挥工会的监督作用,建立起职工与企业的协商机制;4、完善职业病患者保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