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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一直把解决农村问题作为一种发展的战略,解决农村问题要求全力发展农村经济,农村土地流转是解决农村问题的重要方式。因我国各个时期经济和政策的不同,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并不是一开始就有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经历了从禁止到允许到依法促进最后到改革的四个阶段,最终提出了“三权分离”的流转模式。所谓“三权分离“是指农村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保持集体所有不变,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离为承包权和经营权,承包权由农户享有,经营权可以灵活流转。“三权分离”的总体要求是:稳定农民的土地承包权,最大限度的保障农民利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三权分离”是经济学者提出的一个概念,在法学界并未得到普遍的认可,反对的理由主要是认为“三权分离”存在法学缺位,且不符合物权法“一物一权”的法理原则。2016年3月,国务院发布了《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了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抵押贷款,正式有了“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提法,“三权分离”在法律上得到了认可。我国不仅在政策上对农村土地流转进行推动,更是以法律的形式对土地流转进行了规定。目前,法律明确了转包、出租、转让、互换、入股的流转方式,《办法》也正式确立了抵押的流转方式,在实践中还存在着反租倒包、信托的方式。在“三权分离”的要求下,现有的土地流转方式并不能完全满足农村土地流转的需求,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转包与出租已没有并存的必要;反租倒包和转让不能适应“三权分离”模式的需求;入股方式风险过高,没有健全的保障机制;信托流转方式缺乏;抵押方式范围过窄,法律规制不完善。结合“三权分离”的内涵要求以及法规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的规定,在农村土地流转中都应保持土地承包权为农户所有,经营权单独进行流转。针对文中土地流转方式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如下解决建议:一是确定流转原则即因主体制宜原则、坚持土地农用的原则、因地制宜的原则、因时制宜原则;二是具体流转方式应进行完善,从立法的角度,删除转包方式,禁止反租倒包的同时,培育地区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有限制的转让方式,土地经营权入股,放宽对入股的限定,明确规定土地信托方式,完善抵押方式的法律规制;除此之外还需要在立法和政策上对农村土地流转进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