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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以来,人类的生存环境遭到严重破坏,为了实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各国采取了诸多措施来保护我们的环境,其中在上世纪60年代末首先在美国确立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成为环境保护的一种重要制度,并在全世界推广开来。环境影响评价通常是指对环境有影响的人类活动进行预先评估,或者对拟议中的人类活动可能产生的环境后果进行分析。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法定化、制度化和程序化。我国在上世纪70年代末引进了该项制度,虽然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我国经历了近三十年的发展,并且我国于2002年10月28日通过了《环境影响评价法》,但是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视不够,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还存在很多尚待完善之处,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发展状况与国外特别是美国还存在很大的差距。我们应该根据国情,借鉴吸收一些新的环境管理理念和技术,这对完善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将具有重要的意义。完善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促进经济与环境保护共同发展的一济良药,是构建和谐社会所必需的制度,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实施来转变现行的发展方式,走上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道路,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人与自然相和谐的文明发展道路,走上有效利用资源和以保护环境为基础的循环经济之路,走上可持续发展的道路。美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由于其起步早,并且一直受到美国政府和人民的重视,是目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发展较为完善的国家之一。因此,借鉴美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的先进部分,完善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保护我国环境的重要途径。本文比较研究了我国和美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立法、执法和司法等方面的不同,总结出我国在这三方面需要完善的地方,并提出了完善建议,以期能够为完善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出自己的一份贡献,希望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能顺利进行,为建设和谐社会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本文主体分六部分进行阐述,第一部分是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概述,主要对环境影响评价中的相关概念进行了解读;本文的第二、三、四部分分别从立法、执法和司法三个方面比较研究了我国和美国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上的差异,分析了我国的不足之处。在立法方面,笔者重点阐述了扩大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范围以及完善公众参与细则的必要性;在执法方面,笔者重点阐述了美国在执法主体方面的多样性,以及我国执法主体的单一性,提出我国公众参与执法的必要性;在司法方面,笔者通过比较研究我国和美国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的司法状况,重点提出了在我国建立并完善环境公益诉讼是环境影响评价得以顺利实施的保证;第五部分,笔者仔细研究了美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发展趋势,以期从中找到值得我们将来立法借鉴的地方;第六部分,笔者在通过比较研究中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后,从立法、执法和司法三个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