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于2010年7月1日正式施行,该法规定了新的医疗损害责任救济规则,全面废除了以构成医疗事故作为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成立条件,统一了医疗损害赔偿标准,明确了医疗损害的性质和法律适用等,初步建立了“一元化”的医疗损害救济制度。这一重要法律的制定与实施将对医疗行业产生深远的影响,对维护医患双方合法利益,促进医学科学持续发展,促进医患和谐等都将发挥重要作用。然而,《侵权责任法》立法体现了医患之间的博弈,在很大程度上是利益调和与折衷的产物,尽管已经出台,但依然存在医疗损害赔偿举证责任模糊不清、提供病历资料的规定不合理、适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没有体现医疗损害赔偿的特殊性、“当时的医疗水平”认定存在困难以及未能规定医疗损害责任分担的相关制度等等不足,若不引起重视,将难以化解医患之间的重重矛盾。笔者认为,医疗损害赔偿制度是一个复杂的制度体系,包含了实体法和程序法等多个层面的制度设计,《侵权责任法》中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专章规定是该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除此民事领域的规定之外,还有行政和司法领域关于医疗损害赔偿的许多制度,比如行政调解制度、医学鉴定制度、证据制度等等。本文拟立足于《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对其他医疗损害赔偿制度的分析,在对我国医疗损害赔偿的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梳理的基础上,主要采取比较研究的方法,通过对《侵权责任法》实施前后医疗损害赔偿制度变化以及国内外医疗损害赔偿相关制度等进行比较分析,从理论认识、行政处理模式对民事司法制度的影响、医疗损害本身的特殊性、医患双方利益博弈以及缺乏有效解决医疗损害赔偿问题的长效机制等方面分析出现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并借鉴其它国家、地区处理医疗损害赔偿问题的相关经验,提出了加强法律解释、着力推进医疗损害责任鉴定的“一元化”、明确医疗损害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分配、建立医疗损害风险分担机制和探索医疗损害赔偿的调解处理模式等进一步完善我国医疗损害赔偿制度的具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