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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制度。在发达国家极力倡导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发展中国家始终是被动参与者,因为发达国家掌控着世界上主要的资源,而这些资源恰恰也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所必须的、赖以存在的,所以发展中国家不得不投身其中,但是由于经济全球化过程中会存在不对称性和不确定性,发展中国家又对此十分忧虑,全面参与国际经济化体系已经成为发展中国家的必然选择,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海外投资尤其是海外私人直接投资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挑战和问题,如政治风险发生、该如何投保的问题、东道国是否适合投资,这都是投资者必须考虑的问题,所以急需建立一个制度来解决海外投资如何保险的问题,即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各国都针对本国的发展实际际做出详尽的规定综合考虑各国的情况,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内容主要涉及到制度模式的选择、承保机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格的东道国、承包范围(承保险别,保险范围)、保险对象(合格投资)等多方面。从立法体例上看,目前世界上各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模式的选择主要有以下三种:1、双边主义模式,海外投资者只能在与本国签订《双边投资保证协议》的国家投资,才能向国内的勺承保机构投保,一旦遭遇政治风险,承保机构向其支付保险金后,依据双边协议向东道国代位索赔。如美国。2、单边主义模式,即无论投资者母国是否与东道国签订双边协议,投资者都可以依据国内的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请求承保机构承保,当承保机构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投资者依据国内法请求承保机构支付保险金,承保机构依外交保护行使代位求偿权。如日本。3、折中主义模式,即同时采用双边投资保证与单边投资保证模式,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适用既可以依据双边协定也可以依据投资者国内法。关于各国承保机构的设置,各国主要有以下几种做法:1、“集中制”,根据立法,保险机构承担审批机构职能又承担经营机构的职能,但是又是同一机构中分设的两个不同的部门。2、“分离制”,审批机构和经营机构分别设立。审批机构是承担管理机构的职能,直接由国家机关担任,经营机构直接负责执行具体的风险业务。目前,中国的海外直接投资与日俱增,中国却没有完整的法律体系保护海外投资,所以中国应该加快建立完整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资本输出国根据本国经济发展的需要而采取的旨促进本国海外私人直接投资的法律制度,它系统地、全面的保护了海外私人投资者的安全。在资本输出国海外投资保护的法律体系中,这一制度是最重要的一项内容,这一规定能避免东道国对海外投资企业实施管辖权和母国对投资者实施保护权的冲突,为海外投资者提供法律保护提供了切实可行的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