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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作为一种有价证券,具有结算、支付、融资、信用等功能,票据的这些功能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能否实现以及实现程度如何,取决于票据是否能够被普遍使用,人们是否愿意使用和接受票据,而这一点,除了与票据债务人的信用程度有关外,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票据流通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风险如何承担。本文立足于我国现行票据法律制度,通过比较、借鉴国外票据法律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国票据使用实务和票据纠纷处理的司法实践,以票据的流通为主线,从票据流通有效要件入手,对不同情形下的票据风险及风险承担问题进行了探讨。第一章为票据流通与风险承担的概述,将本文的研究范围限定于基于票据行为转让票据过程中产生的法律风险。第二、三、四章则以票据行为效力的一般理论为基础,分别分析了票据行为在欠缺形式要件、实质要件以及欠缺交付时,票据流通风险的承担问题。票据作为要式证券,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只有在票据没有任何瑕疵的情况下,该权利才表现出充分的法律效力,持票人才能圆满地实现票据权利。票据行为有效要件欠缺将导致票据行为无效,不同于民事行为,形式要件的欠缺还可能使票据无效。持票人在主张票据上的权利时,票据债务人就会根据所存在的瑕疵,针对持票人提出法律赋予的抗辩理由,权利人就面临票据权利难以实现的风险。文章就此分析了不同情形下的风险承担问题。第五章是票据伪造、变造的风险承担问题。票据伪造、变造是影响票据流通及票据信用的违法行为。关于票据伪造,日内瓦统一票据法和英美票据法具有相通的地方,亦有较大的差别,直接导致了票据伪造风险承担的不同。通过比较,指出两大法系不同的立法价值取向以及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我国票据法对票据伪造的规定相对简单,且相应的司法解释存在与票据法直接对立的情况,需要进一步完善。对于票据变造,本文着重探讨了变造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等情况下的风险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