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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知识经济的兴起和发展,知识对世界经济发展贡献率的不断提升,人们逐渐发现了知识的价值——最有效率的生产要素。商标权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受到世界各国的高度重视,我国商标法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也日益完善。但我们也应该看到,商标权在得到充分保护的同时,出现了权利扩张的发展趋势,商标权滥用现象日益突出,它损害了消费者和其他竞争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影响了社会经济整体发展。笔者认为商标权适度扩张必须与合理制约相结合才是对待商标权的正确态度。要在商标专用权、消费者合法权益、竞争者合法竞争权三者之间寻找到一个“黄金分割点”,使三种价值在动态平衡中实现静态平衡、在相互制约中实现社会价值最大化,这才是商标法的最高价值。笔者旨在针对目前商标权扩张、商标价值失衡的现象,从法律价值平衡的概念和分类入手,剖析商标法的两种价值——私权价值和公共价值的具体内容,以及他们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指出只有私权价值与公共价值之间平衡、协调发展,才能实现商标法价值的最大化和合理化;通过简要分析商标法价值目标发展的历史脉络,揭示出商标起源的初衷就在于标识来源,防止混淆。之后,笔者分别从历史、法哲学、经济学、部门法四个不同角度分析了完善我国商标法价值平衡制度的必要性:理论上既是商标制度价值初衷的历史回归,也是实现法律公平正义价值的应有之意,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价值的有机组成,更是提高社会经济整体效益的必然选择。在第一章基本理论的原则指导下,笔者在第二章对我国商标法价值平衡制度进行了反思:我国商标法从条文规定上明显存在过于保护商标权人利益,欠缺对消费者和经营者利益保护的问题,在价值选择上的失衡导致了商标权滥用现象的出现,如与在先权发生冲突、擅自扩大商标权的适用范围、侵权之诉泛滥、以行使商标权之表象掩盖资源垄断之实质。这些现象的存在直接导致竞争者公平竞争权利受到损害,公共资源被垄断,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被剥夺,社会经济秩序无序。在此基础上,笔者分析了造成我国商标法价值失衡的各种原因:我国所处的经济发展阶段决定了法律的发展阶段、市场经济中人的逐利性决定了权利膨胀的欲望、法律理论研究的滞后等。通过考察TRIPS协议、美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对商标权扩张导致的商标法价值失衡所采取的规制方式和立法技术,笔者提出应该借鉴国际上商标权规制经验,结合我国经济发展阶段性特点,从商标法、反垄断法内外两方面对我国商标法价值失衡的倾向进行规制,并结合我国商标法第三次修改送审稿,就法律原则和具体措施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将平衡社会各方利益,禁止权利滥用确定为商标法的立法原则之一,从商标权的产生、使用等各个环节入手规制权利人,为权利的合法行使设定正确“轨道”,将“导致混淆”作为认定侵权的重要要件,不一概以表象认定。以反垄断法作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外部保障,以“经济宪法”作为最后保障,规制商标权垄断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