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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犯脱离这一概念是由日本学者大塚仁教授率先提出,其初衷是为弥补共犯中止制度之不足,解决部分行为人实施了脱离行为但是没有能够阻止既遂结果发生时的刑事责任问题。但随着对共犯脱离理论逐渐的深入研究,共犯脱离已经成为区别于共犯中止的共犯论体系中的独立理论,其优越性也渐渐彰显。但是,我国现行刑法中并没有关于共犯脱离的条款,致使司法实践中对共犯脱离这一情形的处罚仍然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由于这一理论起源于日本,若要引入,首先需清楚其理论基础,且必须将其“中国化”。因此笔者针对这一理论在学术研究中出现的分歧(共犯脱离的概念界定及成立要件)、引入我国的必要性(与共犯中止的区别)及如何适用于我国刑法对共犯规定(各类共犯的脱离之认定)进行分析探讨。论文第一章是全文的基础章节,本章当中论及了共犯中止和共犯脱离两种制度的基本理论,特别是共犯脱离制度在其起源国——日本的研究现状、笔者对各观点、理论的分析,及在我国现阶段研究所取得的成果做重点论述。对共犯脱离理论争议最大的问题即概念和成立要件着重分析,最终在大谷实教授的“共犯关系解消说”的基础上得出自己的结论:共犯关系脱离,就是指共犯关系成立以后,犯罪既遂以前,部分处于共犯关系中的人切断与其他共犯的关系而从共犯关系中解脱出来,其他共犯人基于共犯关系实施实行行为,最终引起犯罪结果的场合。而其成立要件包括时空性要件、主观性要件和客观性要件。论文第二章是基于第一章对各家理论的评述和笔者自己的观点,将共犯脱离与共犯中止的关系进行剖析,得出共犯脱离与共犯中止的相似,相同之处,及其本质的区别。进一步说明了共犯脱离是共犯论体系中的特有问题,而非单纯的对共犯中止的补充。证明其对完善我国刑法共犯的相关规定有积极的作用。论文第三章是文章的最终结论部分,也是本文的写作目的之一。根据我国刑法按分工对共犯进行的划分即教唆犯、帮助犯、实行犯、组织犯,区分着手前和着手后,具体分析了各类共犯身份认定共犯脱离的要件。特别对我国刑法的重点打击对象组织犯做出着重探讨。以期让共犯脱离理论真正的适用于我国刑法。结论部分对论文的成果及遗憾进行了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