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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多位知名作家在2011年3·15维权日群体署名发表了《三一五百度书》,文中直指百度“偷走了我们的作品,偷走了我们的权利,偷走了我们的财物。”一方是维护自己版权专有权的作家们,一方是百度这个中文搜索行业的龙头老大。这次声讨百度收到了当当网CEO李国庆的支持,他不仅愿意资助相关组织起诉百度还在微博上声明从4月1日起停止在百度投放广告。尽管如此,在百度不置一词的沉默面前,作家们的声讨依然显得势单力薄,因为这些网络版权的所有者不单单是要撼动百度而是还有百度身后虽不见形,实则却更为强大、更为顽固的“网络版权保护制度中存在的疾患”总之,这次百度文库的“侵权门”事件显示出,在日新月异的互联网时代,传统的版权保护制度是多么的无理与无力。因此笔者通过国内外立法,司法理论和实际案例的探讨分析并且紧密结合这次百度文档分享平台中存在的版权保护争论,围绕网络服务商的法律性质以及其事前审查义务、相关的注意义务、主观过错的界定、间接侵权的构成要件、“避风港规则”和红旗标准、各方利益的权衡制约等问题在目前版权保护现状基础上探析,期待在社会各界的相互配合下构建出“和谐共生,多利共赢”的网络版权保护制度体系从而进一步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和文化传播发展。以下笔者将对本文研究内容的基本框架进行具体阐述:文章的第一部分:主要是从文档分享平台的概念以及学界存在的争论入手来具体分析文档分享平台的身份性质。在这一部分首先是阐述了百度文库的具体内涵,然后分析了学术界对于文档分享平台中服务商身份究竟是“出版商”还是“公共通道”的争论,在此基础上,笔者进一步对百度文档分享平台中服务商进行了分类,最后论证出百度文档分享平台并不是网络内容的提供者,在本质上有别于直接进行网络传播行为的网络提供商,因此不需要承担直接侵权责任,从而为后文百度文档分享平台侵权责任的承担做好理论支撑。文章的第二部分:笔者主要是把侵权行为理论的内涵,基本类型,构成要件与文档分享平台自身的特殊性相结合,分析出文档分享平台中容易引发侵权行为的特殊原因。这一步部分笔者采用演绎法和归纳法论证出百度文档分享平台构成了替代侵权。笔者首先对直接侵权、间接侵权、共同侵权、帮助侵权、替代侵权的各自含义与构成要件进行了理论分析,其中特别对间接侵权与直接侵权;间接侵权与共同侵权进行了详尽的比较,然后在前述理论框架内,以百度文档分享平台侵权诉讼纠纷事实材料为引线,运用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原理论证出百度文档分享平台构成了间接侵权。最后笔者在百度文库已经构成间接侵权的推论下主要通过“主观过错”、“获取利益”以及“通知—删除”程序三方面认定标准进一步论证出百度文档分享平台构成了间接侵权类型中的替代侵权。文章的第三部分:笔者在此部分主要是以侵权责任承担时候的归责原则为主线,重点分析了“红旗原则”和“避风港原则”的立法目的、基本内涵和制度价值,从而得出百度文库是绝对符合红旗原则的判定标准从而无法进入具有豁免效力的“避风港”了,当然也就不能运用侵权责任承担的免责事由了。在这一部分笔者最后还强调了在责任分配时还应考虑到利益平衡机制的引入,恰当的解决网络信息资源共享与文档分享平台中版权保护的矛盾冲突。文章的第四部分:首先笔者从我国有关文档分享平台中版权保护现状进行整理分析,特别是从“主观过错认定”、“管辖权限”、“技术安全立法”等方面分析出我国文档分享平台中版权保护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以求今后完善文档分享平台中版权保护制度之时得出更好的切入点。其次,通过对现状的阐述分析,笔者从利益平衡原则、法律制度、行政管理、技术措施、道德意识、自我保护、借鉴经验等方面提出了完善文档分享平台中版权保护制度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