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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逃罪是一种严重破坏国家司法管理秩序的犯罪,历来受到各国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重视。我国1997年新刑法虽然对脱逃罪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和完善,但由于立法规定过于简单以及逃脱罪理论研究方面的不足,在脱逃罪的具体认定方面,无论在司法实践中或者是在刑法理论上都存在着较大的争议。由于在具体理解和认识上存在较大差异,不同的司法机关对于同样的逃脱行为在法律定性方面也存在较大的差异。对于同样的逃脱行为,有的司法机关认定为构成逃脱罪,有的司法机关却没有作为犯罪处理。这种同样行为不同对待的现象造成了刑法执行方面的混乱,严重损害了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权威。 脱逃罪的主体必须是特殊主体,即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不具备上述三种特定身份的人不能单独构成脱逃罪,仅在共同犯罪情况下能构成脱逃罪的共犯。脱逃罪的犯罪构成有严格的时空要素,构成脱逃罪,行为主体必须在司法机关依法限制自由的时间阶段,同时具有从监押状态下逃跑的主观目的。 脱逃罪既有其完成形态,又有其未完成形态,脱逃中止必须同时受制于共主、客观两个条件,凡是能够在脱逃罪预备阶段自动、彻底中止犯罪的,对其行为应当视为非罪性质。脱逃案件罪数认定上可分为实质上的一罪、处断上的一罪、处断上的数罪。脱逃案件应该不受追诉期的限制。 脱逃罪的相关规定在理论和实践中,有较多的争议。正确理解“依法被关押”,应着重考虑是否符合程序法的规定,同时兼顾实体法的规定。是否“依法被关押”应当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是一种事中判断而非事后的判断。无罪被错误关押的人,单纯性脱逃的,不应该认定为脱逃罪。违反法定程序逮捕、拘留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如果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拘留的条件,逮捕、拘留又是由有权机关做出的,仅是在程序上存在一定程度的瑕疵,被逮捕、拘留人同样可以成为脱逃罪的主体。被超期羁押的人脱逃的,不构成脱逃罪。保外就医罪犯保外期间擅自外出、保外期满故意超期不归的构成脱逃罪。罪犯离监探亲脱逃的,构成脱逃罪。罪犯多次逃离监管区又自动及时返回的,应按破坏监管秩序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