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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合同指当事人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目的是在订立本合同的条件尚未成熟时,先订立预约使相对人受其约束,以确定本约的订立。一般认为预约合同是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之合同。预约是与本约相对应的,其本身具有合同的拘束力,对于本约的达成更有重要的促成作用。预约合同作为本约合同订立的准备性活动之一,在我国合同实务中大量存在,但我国《民法通则》与《合同法》均未明文规定预约以及违反预约的责任,使实践中大量存在的预约合同游离于法律之外,解决预约纠纷也往往无法可循。理论上也缺乏深入地研究,以至于实践中极易产生纠纷,因预约合同而引起的诸多问题,值得我们认真探讨。我国立法应补充预约的规定,将其纳入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从而使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各个阶段的利益得到保护,最大限度地实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比较法上观察,罗马法时没有预约之观念。近世各民法,关于预约设一般规定者甚少。预约合同最早存在于买卖、使用借贷、消费借贷等个别合同之中,后来在有些国家被扩展到几乎是所有的合同。预约合同制度的价值在于增加本约合同得以订立的可能性、预约担保、稳定交易秩序、维护诚实信用原则等,要着重于从预约合同的本质特征出发把握预约合同和本约合同的区别,尤其是预约合同的内容。预约合同的成立和有效要件原则上适用一般合同的规定。本文运用了历史分析、比较归纳等研究方法,试图对预约的含义、成立要件、法律效力以及违反预约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加以分析,以期明晰预约,从而使预约在当事人之间的适用达到公平的法律效果,最大限度地实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论文共分为四章,具体包括:第一章,预约的基础理论研究。首先分析了预约的法律概念,剖析其法律特征,指出预约本质上是债权合同;将预约合同本约、意向声明、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以及缔约过失进行比较,以明晰预约合同是一种独立的合同,在合同法上应有其独立的地位;阐述了预约的立法例大陆法系国家、英美法系国家相关制度有益于对预约的准确理解、把握以及运用;研究了预约的分类、适用范围以及理论基础。并对于我国确立预约制度的必要性进行了阐述。第二章,预约合同的基本规则。预约合同的形式原则上与一般合同一样,可以采取口头、书面或其他形式订立,但在要式合同的预约合同须斟酌;预约合同本质上属于债权合同。预约合同的成立要件,自然与一般的合同成立要件相同,主要的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预约合同的效力从预约合同在当事人之间所产生之法律上的影响的角度研究,“必须磋商说”和“必须缔约说”各有利弊,应当将预约放到一定的社会环境来考虑,区分不同情况确定预约合同的法律效力。第三章,预约合同责任。主要论述了违反预约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即时履行、赔偿损失以及定金制度。着重就预约的违约救济是否可采强制履行阐述了笔者所持的观点,指出对预约义务违反的法律救济不能采取强制实际履行的方式,无辜方可以请求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最后结合对预约合同制度的认识,预约合同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预约合同的责任承担方式因此分为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和缔约过失责任承担方式。第四章,我国预约合同制度的设计。首先对我国立法现状进行了的检讨,对我国民法典中预约合同制度进行了立法设计,笔者拟订立法建议条文,期望能对合同法的完善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