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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立法权是国家立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者议会等其他代议机构)以及依法或依授权享有税收立法职能的其他主体享有的制定、解释、补充、修改、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权力。税收立法权的纵向划分是指税收立法权在中央机关和地方机关之间的配置。当前我国税收立法权的纵向划分存在诸多问题,划分依据违背法治原则和税收法定原则,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于中央,地方税收立法权严重缺位,既有的税收立法权限名存实亡,地方非规范性分权现象层出不穷。在地方政府的公共服务与经济管理职能不断增强的情况下,地方政府的财税权力依然在原地踏步,远远落后于公共财政的要求。税收立法权在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合理配置是建设公共财政的必然要求。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框架下,地方享有税收立法权符合宪法原则和《立法法》精神。在比较分析美、日、德等国家中央和地方税收立法权划分模式的基础上,可以总结出税收立法权纵向划分的成功经验,即:要符合本国民主法治水平、遵循税收法定原则、建设地方主体税种、权力均衡机制等。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应当从以下几点完善我国税收立法权纵向划分:通过制定《税收基本法》规定税收立法权纵向划分的原则、构建以财产税为主体的地方税体系、中央和地方的税收立法权限及行使主体、建立对地方税收立法权的立法、司法、公众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