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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本投资的收益分享问题既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实践问题。长期以来,人力资本投资的收益分配理论,多是研究人力资本载体所有者与物质资本所有者之间是如何进行利益分享的,忽略了人力资本各投资主体共同对人力资本投资的收益分享问题,即人力资本各投资主体之间应如何参与人力资本投资收益的分享。人力资本投资本质上是人力资本产权投资,人力资本产权是通过投资获取的,明晰人力资本产权关系是激励人力资本投资主体进行人力资本投资的重要动力。我国人力资本投资主体已由单一化主体发展到多元化主体,与之相对应,由多元化投资主体形成的人力资本产权主体也就由单一化主体转变为多元化主体。在人力资本形成过程中,除了人力资本载体(个人)投入智力、财力、体力、精力和时间外,还有人力资本非载体(主要有国家和企业)投入的货币资金等物质资本以及相应的机会成本。因此,三方投资主体投资所形成的人力资本产权应归属于三方投资主体,即在不影响人力资本载体投资者使用和利益的情况下,将人力资本部分产权界定给人力资本非载体投资者,由三方投资主体共同所有。人力资本产权共同所有是各投资主体进行人力资本投资及其利益归属的重要条件,这一条件若得不到满足,不能形成相关合约,人力资本投资就难以有效实现。明晰人力资本产权关系的重点,不是人力资本产权权能的划分,而是各投资主体分别占有人力资本产权的侧重点及其行使人力资本产权的方式。现代人力资本产权不是互相独立、互不交叉的结构,而是一种既有相互独立、又有相互交叉的多维结构。个人、企业、国家因其人力资本投资分别拥有部分人力资本产权,都应是人力资本投资的收益主体,应共同分享人力资本投资的收益,构成一种收益分享共同体。人力资本投资的收益分享,就是指在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下,人力资本投资主体根据其人力资本投资份额都应获得相应的人力资本投资收益。由于收益分享决定于人力资本投资收益参与者之间的产权关系,产权所有者获得人力资本投资收益是由他所拥有的人力资本产权所决定,因此,他们的产权收益的数量,与他们是否直接参与生产过程无关,与他们投入生产过程的劳动量多少也无关,而只与他们投入这一生产过程的人力资本成本和存量有关,一旦产权参与新增财富的分配比例确定,产权所有者拥有的人力资本越多,所占人力资本投资收益就越多,从生产所创造的新增财富中所获得的份额也就越多。由于企业生存于不确定的市场环境之中,企业合约是不完备的,企业的总利<WP=4>润可以肯定不是一个常量,而是一个不确定的变量,因此,参与人力资本收益分享的投资者不可能都因自身的投入而获得一个固定的报酬,人力资本投资收益分享也就意味着分担人力资本投资风险。人力资本投资收益分享制度的基本特征是:共同投资,共同所有,收益分享,风险共担。人力资本投资的收益分享安排合约,必须在明晰人力资本产权结构和产权归属的基础上,规范各收益分享者之间的权责关系,明确人力资本投资收益分享比例和人力资本价值的计量规则。本文从收益相关者的产权角度出发,在分析人力资本投资的成本结构和收益结构的基础上,尝试性地提出了人力资本投资的收益分享模型,探讨了人力资本投资的成本结构与收益结构相统一的收益分享机制。人力资本投资收益分享机制需遵循目的性原则、效率性原则和公平性原则。人力资本投资收益分享理论的贯彻需要一定的制度保障,主要是建立和完善人力资本的多维产权制度,建立和完善人力资本产权交易机制,建立和完善体现人力资本产权价值的收益共同体,建立和完善人力资本投资累进收益分享制度。人力资本投资收益分享制度的实现是人力资本投资主体积极性提高的基础,建立和完善人力资本产权的认定与协调、行使与测评、流动与交易机制是实现人力资本投资收益分享的关键。最后,对我国人力资本投资、收益分配现状以及人力资本投资收益分享在我国的应用与发展进行了实证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