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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自2013年进入我国,其后一直保持着快速增长势态。根据国内清科集团的一份股权众筹调研报告的统计显示,仅仅在2014年的上半年,国内众筹领域共为四百余个发行项目成功募集资金一千五百万元人民币。报告中还显示股权类众筹项目的发起人大多处于初创期的中小微型企业,适格投资者的投资阶段主要为种子期和初创期。股权众筹模式的快速发展,为处于初创期的小微企业通过在线网络平台发行证券筹集资金提供了新的渠道,弥补了传统资本市场的不足,促进了我国金融体系的改革。股权众筹平台的大量涌现及快速发展虽迎合当下大众创新、大众创业的浪潮,有利于实体经济发展。但如何保护参与股权众筹活动众多投资者的利益是决定股权众筹模式在我国能否长远发展的关键因素。股权众筹作为一种新兴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在我国一直处于现行法律法规的灰色地带,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值得高兴的是,2014年由我国证券业协会制定并公布的《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互联网非公开股权众筹的合法地位。把股权众筹平台定义为连接投融资双方的中介。同年央行在发布《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4)》中明确指出股权众筹要坚持平台功能,在投融资双方保持中立,不能变相搞资金池,不得以互联网金融名义进行非法金融活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是我国资本市场的重要任务,而构建准确、及时、全面的信息披露制度是目前最为有效的方式。但我国目前各类股权众筹平台在构建信息披露制度方面存在诸多缺陷,尤其是对投资者的权益缺乏行之有效的保护制度,而监管部门对此没有明确统一规定。为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确保股权众筹的健康发展,立法层面上需要构建我国股权众筹平台信息披露制度。美国是目前世界上首先立法承认众筹合法化的国家,是对股权众筹信息披露制度尤其是对投资者保护较为完善的国家,其有益经验可以为我们借鉴。在股权众筹平台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设上,立法的原则应当是审慎和包容原则,同时股权众筹平台在发挥平台功能保护投资者权益与要求初创企业进行信息披露的范围之间达到谨慎平衡,毕竟初创企业进行信息披露的范围与其融资成本息息相关。与此相适应,在理念上,应当以诚实信用为核心,突出欺诈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在具体制度的构建上,发挥股权众筹平台的监管职能,根据各类平台的不同特性,建立强制性信息披露与自愿信息披露相结合的制度。同时针对股权众筹中众多投资者的特点设立投资者“冷静期”制度,进一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