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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规定,所有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劳动权利。这里的公民不分正式职工或非正式职工。劳动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里的劳动者也包括了正式职工与非正式职工,在《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中有明确的保护非正式职工权利的条款。因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试用期企业职工作为非正式职工,应该享有与正式职工同等权利,并且应该在立法与执法上对该权利加以严格地保护。试用期企业职工的权利包括平等就业权、同工同酬权、休息休假权、平等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权、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权、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等。虽然《劳动合同法》已经出台,也有相关条款保护试用期企业职工的权利,但是,用人单位的侵权行为仍然广泛存在。侵权行为主要包括口头约定试用期、试用期限超过法律规定、仅约定试用期合同、试用期间待遇过低、劳动时间不合理等。试用期企业职工权利被侵害,是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会造成劳资关系的紧张,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企业职工同时作为每个家庭的成员,在工作中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影响到收入、生活质量,也影响到社会成员关系的安定团结。劳动立法的宗旨应该是保护弱者,维护公平和正义,企业一方占有生产资料和劳动市场的实质主动权,职工无疑是弱者一方。试用期职在法律上保护规定不明确,雇主对于试用期职工保护意识不强,很多试用期职工为了能顺利度过试用期留在单位工作而忍气吞声。再加上试用期职工维权知识匮乏,又缺乏维权成本,因此,相比正式职工而言,试用期职工的权利更容易被侵害,试用期职工弱势地位更是明显。在立法上,加强保护试用期企业职工权益是符合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的。侵权行为的大量存在,究其首要原因还是立法的不完善。首先,《劳动合同法》虽然规定了试用期期限,但并没有考虑到不同工种的特殊情况,某些职工例如餐厅服务员、超市卖场营业员、清洁工等,在《劳动合同法》中,他们和工程师之类的高科技人才一样,试用期都是不得超过6个月,但是这一类工作并没有太高的技术含量,根本不需要半年之久的试用期,而且实践中试用期工资明显低于转正后,这些服务性工作工资本来就低,半年试用期明显是不利于劳动者一方的。而这类职工在我国劳动者总数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他们的权利不容忽视;其次,《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工资不低于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但实践中很多行业业绩奖金是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只给试用期职工基本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没有任何其他收入,这样最终结果是试用期职工工资远远低于正式职工工资,从实质上违背了同工同酬原则;最后,《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认为试用期职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劳动法并没有对于录用条件做任何规定,这是立法上极大的不足,导致实践中用人单位可以任意规定录用条件,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短期用工现象广泛存在。因此,必须从立法上完善对试用期企业职工的保护。首先应竖立正式职工与试用期职工平等保护的立法指导思想,将宪法中平等享有劳动权利的规定贯彻落实到劳动立法中。《劳动法》作为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法,对于试用期企业职工权利的保护仅仅只有一条,完全不足以保护试用期企业职工的权利,应该修改《劳动法》,将试用期企业职工应有的权利和如何保护其权利作出详细规定,明确试用期职工与正式职工一样享有同等的劳动权利。另外,《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试用期限、工资待遇、劳动合同解除条件等条款也有明显的不足,需要加以修改完善。试用期职工权利的保护是整个社会劳动者的切身利益问题,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使所有劳动者劳有所得,按劳分配,使社会充分尊重弱者的权利,使低收入群体能够安居乐业,这才是法律的精神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