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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作为人类社会一项极为重要的物质财产,对于整个社会的经济活动有着不可比拟的影响。不动产物权登记是物权理论中一项重要的内容,它具有维护不动产权利静态安全和保障不动产动态交易安全的功能。基于物权变动公示公信原则,不动产物权登记错误会使不动产实际权利人的权利随时面临丧失或受损害的危险。而在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下,因登记机关的工作疏忽、或登记申请人的故意或过失等情形,不动产物权登记错误时有发生。不动产物权登记错误是指因主客观原因所导致的虚假登记、重复登记和漏登记以及登记内容的错误等现象。不动产物权登记错误不仅会对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同时会极大地扰乱不动产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不利于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我国对于不动产物权登记错误的规制比较缺乏,相关的防范和补救制度没有建立起来,即便有所涉及,有关的立法规定也尚不完善,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解决。针对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错误的法律规制中所存在的登记机关和登记程序不统一、登记所采取的审查形式不明确、异议登记制度的规定过于简单以及登记职员素质落后、没有建立明确的登记责任追究和赔偿制度,并因而造成登记质量不高、登记的公信力低下等问题,将来的相关立法应从统一登记机关和登记程序、实行严格的实质审查模式、完善异议登记制度和更正登记制度以及建立登记责任赔偿制度等方面加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