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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技术的普及与发展,促进了网络交易平台交易量的迅猛增长。在网络平台交易高效、便捷的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新的法律问题,尤其是知识产权中专利侵权问题尤为突出。在司法实践中,网络专利侵权问题在法律适用上,主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三款中一般性的规定,由于该条文的模糊性加之其本身的诟病,早已无法应对网络平台专利侵权之实际问题。除了在专利参照适用上饱受争议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外,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已无法可依。即便国务院法制办在2015年底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专利法修订草案》)第六十三条第一、二款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专利侵权的连带责任有了明晰的界定,但其实质是《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三款的翻版。《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三款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义务,但对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通知”、“必要措施”没有一个明确界定的标准,增加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审查难度和责任风险。另外一方面,投诉人低门槛无成本的“通知”模式,致使诉前禁令被架空,恶意投诉现象普遍,导致网络服务提供者处理专利侵权投诉的数量巨大。作为技术中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在面对专利侵权问题的处理上,由于专利权的专业性、复杂性、专利状态的不稳定、专利权客体的间接性和隐蔽性,给非专业网络服务提供者带来极大的难度,在网络坏境下这种难度将进一步放大。再加之实用新型和外观设的计专稳定性较弱,专利失效的状况可能在网络服务提供者作出专利侵权判定时出现,加大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通知”规则下的“反通知”规则的缺位,实际上剥夺了网络用户提供抗辩的权利。网络专利侵权行政处罚权限不足(行政执法权限仅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且无行政强制执行力,无行为处罚权)、惩罚性赔偿缺位,使得恶意侵权更是大行其道。这一切,共同导致了在网络平台专利侵权问题处理上的混乱局面外。因此,现须亟待厘清现实问题,在具体规则设计上该改则改、该立则立、该废则废,结合专利的专有特点,吸收产业智慧加以改进。本文主要由三部分构成:第一部分对网络平台专利侵权之现状、网络服务提供者专利侵权问题、网络平台专利侵权之问题所在进行论述。认为网络专利侵权之所以呈现出日益猖獗的局面,一方面是侵权人侵权成本低、权利人维权难、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够专业。另一方面是现有规则的缺失,无法有效遏制日益剧增的专利侵权势头。另外,对网络平台专利侵权的问题进行深度剖析,详列出为何会出现专利侵权屡禁不止的态势并进行适当剖释。第二部分主要围绕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主要义务展开,指出网络专利侵权的判定远超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能力范围,“知道”、“有效通知”、“必要措施”标准的缺失增加了其审查难度和责任风险,低门槛、低成本的“通知”规则,导致恶意投诉现象普遍,现有“通知-移除”规则加大了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第三部分对网络平台专利侵权问题提出了解决之道。其一是利用担保规则强化诉前禁令的实用性;其二是设立辩论机制,通过“转通知”和“反通知”规则,让网络用户与投诉人(权利人)形成两造对等之势;其三是将“通知-移除”规则更改为“通知-移除或转通知”规则,将网络服务提供者中心主义向网络用户中心主义转变,减缓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审查压力;其四是强化网络专利侵权问题的行政化处理,解决投诉人(权利人)对于举证难、诉讼周期冗长、执行难等问题;其五是重塑并细化由网络服务提供者、知识产权维权中心、地方专利行政执法管理部分的专利侵权联动执法机制,方便投诉人(权利人)选择投诉方式,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审查职能转移给知识产权维权中心,减少其审查量,遏制投诉人通过恶意通知打压竞争对手的行为;其五是构建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于行为人主观故意程度不同,采用限额赔偿法与定律计算法相结合的方式和比例计算法的方式确定惩罚性赔偿金,有效打击恶意通知和恶意专利侵权,净化网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