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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犯时代的到来,凸显了违法性认识错误问题的复杂性和重要性。由于法定犯仅是基于国家管理需要而予以法律上的禁止,具有较弱的反伦理性,公众往往不能通过已有的知识和素来养成的道德观念来判断行为是否违反法律。并且,许多法定犯的构成要件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即使是专业人士也难以保证自己的理解是准确的,遑论那些终日为了生存奔波很少接触法律条文的普通公民,即便他们采取各种合理措施来学习法律,仍会存在一些遗留风险。加之违法性认识错误问题在立法上的空白和理论上的争议,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对违法性认识错误问题界定错误、法律适用不统一等问题。是故,违法性认识错误问题已然成为了刑法理论中备受关注的话题,而违法性认识错误是否以及如何影响公民的刑事责任,也就成为了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的一个难题。第一章“违法性认识错误的概述”,介绍了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基本概念、违法性认识错误所违之法的内容以及违法性认识错误问题的司法现状。违法性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认识到了符合构成要件的事实,但是误认其行为方式是法律所允许的,包括行为人积极误认行为合法(误解法律)和消极不知行为违法(不知法律存在)两种情形,而违法性认识错误所违之法的内容应当为一般法律规范,并不仅限于刑法。通过对违法性认识错误问题的司法现状予以考察,可以发现,尽管“不知法不免责”的观念在司法实践中依然根深蒂固,但也出现了一些转变。一些法官开始对被告人提出的违法性认识错误问题予以重视,考虑其对定罪量刑的影响。第二章“违法性认识错误与刑事责任的关系”,首先介绍了关于违法性认识错误影响刑事责任的三种主要观点。其中,“违法性认识不要说”和“违法性必要说”各执一端,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亦各自存在局限性。因此,本文认为,应依“违法性认识可能性说”的主张,在违法性认识错误与刑事责任之间植入“错误可避免性”这一中间环节,用以作为在维护法秩序时可能对个案产生不合理、不公平之情形的调节阀,使得违法性认识错误的法律效果取决于行为人能否避免错误的发生。同时,文章从三个方面分析了引入“错误可避免性”的合理性,一是满足了责任原则与预防原则之间平衡的需要;二是与国外有关违法性认识错误的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相符合;三是符合我国司法实践的发展趋势。最后,文章对违法性认识错误可避免性与违法性认识可能性两者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简要说明。第三章“违法性认识错误可避免性的具体认定方法展开”,判断错误是否可避免的前提是行为人不具有违法性认识,因此,本章首先介绍了推定违法性认识存在的方法。其次,对违法性认识错误可避免性的认定方法展开详细的探究。在判断标准上,本文主张采用“同层级之一般人”标准,即参酌环绕在行为人周边的客观因素,如行为人之年龄身份、职业类别、生活环境、智识水平等,对行为人的认知能力区分层级,并以相应层级中的平均人能力作为判断标准。在判断方法上,本文主张认定违法性认识错误具有可避免性,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存在促使行为人思考、查询行为合法与否的机会;(2)行为人没有利用机会为违法性之查询作出充分努力。第四章“事实错误与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区分”,本章主要针对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和前置性法律规范认识错误的错误类型加以分辨。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对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的意涵根本没有认识,则属于事实认识错误,排除故意的成立;如果行为人对规范性要素的意涵有所认识,只是对于相关刑法规范的定义解释错误,以致于不知相关事实可包摄在该刑法规范之下,则属于违法性认识错误,不影响故意的成立,仅仅在其不可避免的情况下,才可以排除罪责。在前置性法律规范认识错误中,如果行为人对违反前置法禁止性规定的事实情状发生错误认识,则属于事实认识错误,排除故意的成立;如果行为人对前置法本身不知道或者对前置法理解有误,而导致欠缺不法意识的,属于违法性认识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