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2010年中国人民银行下发《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后来出台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4年最新修正案)》增加了对金融消费者的相关规定,当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初步解决了支付机构定位和沉淀资金孳息归属问题。网络金融的发展却从未停滞,目前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有着向网络金融机构转型的趋势。第三方支付行业的成熟也对支付机构的信息披露义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与英美相对更为发达的支付行业相比较,我国第三方支付行业尚处于萌芽期。网络第三方支付市场存在寡头垄断和过快发展现象,很多中小型第三方支付机构占据不了市场份额,而一些大型支付机构则占有垄断地位而忽视其自身信息披露义务。同时,由于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当前网络支付体系中取得了强大的市场话语权,公众不得不对它们抱有极大的信赖,为了确保这种信赖不被滥用,从法律上规定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是必要的。最后,从目前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来看,有关支付机构的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律规定仍相当匮乏,也缺少专门的研究和分析。因此,系统性的研究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信息披露的法律,在风险爆发之前完善我国的第三方支付法律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此文的研究目的旨在通过对国内第三方支付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梳理,发现立法与实践中的法律漏洞,明确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信息披露义务,将这种法律义务细化归纳并用文字的形式总结出来,以期加强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其从业人员的自律意识和守法意识,在一定程度上对他们形成法律威慑力,以便其更好地开展支付和其他衍生的金融业务的同时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此文也将会为立法机关早日出台系统的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信息披露法律法规提供一定的参考。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信息披露义务为此文的研究主题,将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章介绍了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定位与法律制度现状,着重分析了支付机构与资金存放银行、消费者、网络商户等主体的法律关系,为后文的论述做好铺垫;第二章则基于第三方支付机构信息披露的理论基础,从法学和法经济学的视角展开讨论,并进一步研究了监管意义;第三章详细罗列了我国现有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法律法规以及不足,并探讨了我国第三方支付机构信息披露的立法演变与价值取向;第四章以借鉴国外的第三方支付机构相关的信息披露立法与实践经验为切入点,分析了美国和英国对第三方支付机构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立法与实践。同时,巴塞尔委员会在银行的信息披露规定的立法研究方面颇有建树,此文也将作出一定的探讨,提炼出对我国第三方支付机构信息披露完善有益的经验;第五章提出了我国应尽快建立健全第三方支付机构信息披露制度,明确其法律地位和信息披露要求,并参考中外相关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制度,改善其信息披露监管机制,并就支付机构未来的进一步发展前瞻性地探讨一些法律问题。